民生经济|司法政策需注意民间借贷的“双层市场性”( 三 )


法律规制的重点
主张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观点可能还有一个动机 , 就是防止利率过高、关联利益太多 , 刺激高利贷产业化甚至涉黑化 。 但如前所述 , 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不能减少借入方的需求 , 不能提高借入方的信用 , 自然也不会拉低利率的市场水平 。
诚然 , 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暴力催讨债务的行为 , 需要遏制 。 但是 , 债务本身的合法性和债务催讨的合法性是两回事 。 即便债务合法、利率很低 , 债权人仍然不能采用暴力等违法行为来催讨 。 反过来 , 如果能对催讨行为本身予以规范 , 使得讨不回来的本息让债权人自认倒霉 , 那贷款利率是否过高 , 就无关紧要了 。 事实上 , 催讨效率低、债权回收比例低 , 才是利率定得高的理由 。 如果不管多高的利率 , 最后都能兑现 , 那就无所谓用高利率来对冲风险了 。
此外 , 催讨行为的不规范 , 恰恰与债务的地下化有关 。 既然部分利息不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获得支持 , 当事人自然就会选择"江湖事 , 江湖了" 。 现实中 , 银行等金融机构之所以不会有暴力催讨等行为 , 一方面是由于它们作为正式的合法机构 , 具有纳入征信记录、开展联合惩戒等法律授予的武器;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他们经营的声誉资本很大 , 需要"注意形象" 。
所以 , 有效保护民间借贷利率 , 意味着对更多放贷人的"招安" , 是把它们从"地下江湖"拉到了地上的聚光灯下 。
借贷利率是由资金市场的供需决定的 , 任何平等自愿、非胁迫、非欺诈达成的借款安排 , 无论利率高低 , 都是正常金融秩序的一部分 。 国家在鼓励国有银行为实体经济、小微企业服务时 , 都不能光口头号召 , 需要定向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等"胡萝卜"来配套 , 对民间资本更不可能凭口号和"大棒"就推动他们自愿"让利" 。
要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 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 不只是司法机构一家的任务 。 事前要拓宽资金供应 , 特别是源于经营较规范的正式金融机构的支持 。 金融机构也要灵活接受更多担保措施 。 要防止低效的国有企业过度占用金融资源 , 挤压民营企业 。 事后可以从规范债务催讨行为予以着力 。 倘若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开展无所不用其极的"超限战" , 那高企的约定利率也不会导致债务人"家破人亡"或冲击社会秩序 。 债务人还能反过来与债权人达成债务的重整与和解 , 并在事前倒逼更为审慎的放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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