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顺|以案释法:非法电鱼,安顺两男子被判了!


_本文原题:以案释法:非法电鱼 , 安顺两男子被判了!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 , 杨某某电话邀约潘某某一同去捕鱼 , 潘某某同意后来到杨某某家 , 二人便在杨某某家拿上电瓶、增压器、水桶、抄网等工具 , 夜间来到关岭自治县断桥镇某广场水域前 , 由杨某某使用带来的工具电鱼 , 潘某某负责提桶和捡鱼 , 共捕获约10尾白条鱼 , 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
法治安顺|以案释法:非法电鱼,安顺两男子被判了!
本文插图
裁判结果
镇宁自治县检察院对杨某某、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后 , 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判处拘役三个月 , 缓刑三个月;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单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电鱼工具依法没收备查 。 宣判后 , 杨某某、潘某某未提出上诉 , 判决已发生效力 。
典型意义: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 情节严重的行为 。 是否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 , 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 , 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 , 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划定一定的范围 , 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 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 。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 , 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 当地政府于2019年3月对外发出管理工作通告 , 并在禁渔区附近墙面上张贴严禁违法捕捞公告及严禁使用电、毒、炸鱼的宣传标语 。 杨某某、潘某某利用夜间携带捕鱼工具前往禁渔区域非法捕捞 , 知道或应当知道非法捕捞时为禁渔期 , 用电击的方式捕鱼 ,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域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之规定 , 属情节严重 。 杨某某和潘某某禁渔期内在禁渔区用电击的方式捕鱼 , 其所造成的损害不仅仅是10尾白条鱼的问题 , 造成成鱼、幼鱼、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损失以及有关水域的生态循环系统难以估量的损失 。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镇宁自治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保护我国水产品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 必须加强刑罚手段的运用 , 实现办理一案 , 警示一片的良好办案效果 , 有效预防类案发生 。
法治安顺
编 辑:梁爽 田祺琪
审 核:刘朝刚
来源:《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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