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宁河|宁河区的事: 以未给付抚养费为由的探望权之争,法院支持谁?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宁河区的事: 以未给付抚养费为由的探望权之争 , 法院支持谁?
来源:宁河法院官微
案情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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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和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 , 双方育有一女 。 因婚后感情不和 , 多有争执 , 2017年12月5日经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 婚生女由被告张某直接抚养 , 原告郑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60元 。 离婚后 , 被告张某以原告未给付女儿抚养费为由拒绝其对女儿进行探望 。 现原告郑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其每月探望婚生女2次 。 在这场以未给付抚养费为由剥夺母亲探望权的争执中 , 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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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宁河|宁河区的事: 以未给付抚养费为由的探望权之争,法院支持谁?】裁判结果
宁河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 父母离婚后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但父或母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 , 应充分考虑子女的需求 , 不能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 。 郑某某作为母亲 , 有探望女儿的法定权利 , 且探望权的合理行使能够加强母女之间的亲情交流 , 使子女获得父母的完整关爱 , 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 因此 , 对原告郑某某的合理探望请求 , 本院予以支持 。 具体的探望方式 , 应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确定 , 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 , 给其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 , 郑某某的探望次数不应过于频繁 , 本院认为以叁个月探望一次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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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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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 , 是指父母双方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 , 非直接抚养一方享有的可在一定时间、地点及方式探望子女的权利 , 而给付孩子抚养费是一种义务 , 探望权的形成或者消失不以抚养义务是否履行作为前提和基础 。 在本案中 , 原告郑某某不按时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行为 , 不能作为被告张某拒绝其行使探望权的法定理由 , 作为抚养方的张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抚养费支付的义务 , 但不能以此为由阻止对方探望女儿 , 变相剥夺对方的探望权 。 因此 , 原告郑某某要求的探望权依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 并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原告每叁个月到被告张某处探望女儿一次 , 探望时间为第三个月最后一周的周六上午9时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父或母探望子女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 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敲黑板·民法典来喽
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 应当恢复探望 。
作者:刘莹莹
来源:研究室 | 编辑:王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