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贪946万又杀个人才判16年,不公道!
作者:浪子背包客 , 诗人、词人、作家、思想者、时评者 , 倡导社会平等公义 。————虎毒不食子 , 怎么下得去手?
最近媒体曝光一起案件:广州番禺女子彭某娟利用职务(出纳)之便侵占公司946万多公款 , 再杀死自己的7岁儿子 , 日前被判刑16年(6+13数罪并罚) 。个人认为 , 这起案件判刑畸轻 , 原因如下:一、职务侵占部分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 , 被告利用其职务便利和公司管理漏洞 , 以办理银行业务需要用章为由将公司的财务章借出 , 以支票取现、填写虚假业务委托书、伪造银行流水等手段 , 通过取现和转入其本人指定的公司银行账户的方法 , 侵占公司946万多元 , 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生活支出 。参考近期的某些案件判决 , 似乎贪900多万判6年不算太少 , 但职务侵占(或称贪污)是国法打击的重点罪名 , 判决底线不宜太低 。 6年的话 , 如果能够做到减刑 , 最快3年就能出来 。 如果贪这么多就蹲三四年监 , 相信有许多人愿意试试——就是说判得这么轻起不到多少震慑犯罪的作用 。再说从其作为看 , 被告的侵占行为可能构成四项“从重情节”:1.财务人员侵占 。 2.侵占的主动性特别明显 。 3.其侵占金额构成“特大” 。 4.至法院判决 , 其人并未退赔涉案款项 。如果以上这4项全部成立 , 加上职务侵占(或贪污)的敏感性 , 其人应在“职务侵占罪”这个罪名上获刑10年以上 。顺便 , 刚刚看到有个大学生 , 因买卖两只鹦鹉一审获刑6年 , 真是巧了 。 贪污946万=卖俩鹦鹉?...故意杀人罪 , 只判了13年 。从古至今 , 中华社会历来有“杀人偿命”的朴素法制观 , 这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而且这样的故意杀人 , 是几种杀人罪中最严重的一种 , 在西方叫一级谋杀 。 具体作案手段也相当残忍 。还有不知道审判员留意到没有 , 她杀死自己的亲生儿子 , 是明显反伦理、反公德的 , 性质极为恶劣 。 按照现行法律 , 这样具有明显的从重情节 。所以她这个故意杀人罪 , 正常判决的话 , 必死(刑)无疑 。...审判员给出的“轻判”理由是:自动投案 ,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是自首——这方面不敢苟同 。媒体介绍中有:1.因公司急等用钱 , 被告眼看罪行要暴露 , 才有自杀 , 再有杀人念头 。2. “被告人彭某娟采取割腕、上吊、跳楼等方式自杀 , 被群众发现并报警 。 被告人彭某娟被送往医院救治 , 其主动向医生及到场民警交代自己故意杀人及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 ”(媒体原文)首先 , 事实上她的职务侵占罪行已经捂不住 , 这块的交代构不成自首 , 顶多就是态度较好 。其次 , 群众已经报警 , 警察到场调查之后 , 其人的罪行已明显有全面败露的可能 。 其人的“交代” , 较明显是因为自身的精神崩溃 , 或企图争取轻判 。细些观察 , 她“交代”的时机颇为微妙 , 稍晚一点 , 就“赖”不上自首 。 真是微妙啊 。又 , 这种家庭杀人案很难隐瞒 。 实际上“前夫”和小孩的班主任已经过问了此事 。 既然瞒不住 , 自首又有何意义?再次 , 和某个医生交代罪行完全不构成自首 。 标准的自首 , 是她杀完人之后 , 立即拨打110报警交代罪行 , 自己走到最近的政法机关报警也行 。 她没有 , 反而先去花样自杀 , 疑似企图以自杀逃脱法办(所谓畏罪自杀) 。具体是不是跟政法机关投案才能“沾自首”呢?那倒也不一定 。 假如她自己找个喇叭 , 把罪行公之于众 , 这样接近自首 。...另外 , “数罪并罚”也事实上构成了减少刑罚 。 但这两个罪虽有关联 , 但并不是一码事 。 或者说贪污和杀人不构成必然联系 。近年对一些恶性案件存在“明显轻判”的趋势 , 比如贪污、受贿、交通肇事(致死)...现在连故意杀人也能轻判了 , 容易让人轻视国家法制的威严 。这个案子 , 检察院有理由进行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