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经济|知识产权多重使用许可法律问题探析


知识产权作为不同于物权的权利 , 因其无形性的特点 , 使得其使用并不依赖于使用对象的转让或占有 。 同时 , 知识产权又具有与债权不同的排他性特征 , 包括排他/独占/专有使用权在内诸多权利的行使具有排他性的内在需求 , 与债权可以设立多个相互兼容的债权不同 。 知识产权这样的特性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相互冲突的使用许可 , 而对于这样的冲突 , 究竟如何认定相互冲突使用许可的法律效力高低 , 著作权、商标和专利在多重许使用许可效力的判定上有何不同 , 认定某一使用许可效力低于其他使用许可是否意味着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以及该被许可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 小编请来业内名企晶桔知识产权 , 资深律师王启华女士 , 并根据王律师描述和表达特作此文 , 与大家共同探析 , 以供参考 。

民生经济|知识产权多重使用许可法律问题探析
本文插图

一、知识产权多重使用许可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多重使用许可的定义
【民生经济|知识产权多重使用许可法律问题探析】知识产权多重使用许可 , 从字面上理解 , 为针对同一个知识产权的使用设立多个许可 , 而且这些许可在范围、地域、时间 , 甚至被许可内容[2]等方面存在相互重合 , 导致被许可人行使权利时与其他被许可人之间存在冲突 , 对于不存在冲突的多个普通许可或非专有使用权许可 , 鉴于并不存在太多争议 , 暂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 。
(二)知识产权多重许可的可能情况
若先后设立的知识产权使用许可中有独占/排他/专有使用的类型 , 无论该独占/排他/专有使用是一个还是多个以及成立的先后 , 都会导致各个知识产权使用许可之间出现冲突 。 以是否存在许可备案 , 知识产权的多重许可可能存在如下情况:
1.先后设立且均未备案的几个使用许可之间的冲突 。
2.先设立且已备案的使用许可与后设立但未备案的使用许可之间的冲突 。
3.先设立但未备案的使用许可与后设立且已备案的使用许可之间的冲突
此外 , 以上的每一种情况中 , 根据在后的使用许可人是否构成善意 , 又可以再分为在后使用许可人构成善意第三人和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两种情况 。 但因为若在后的使用许可属于非善意 , 无论是否经过备案 , 其效力低于在先使用许可并无太大争议 , 因此对于在后的非善意使用许可本文不再进行过多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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