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高空抛物”被判刑的警钟效应

□夜话
据媒体报道,为发泄对前女友的不满,济南市民翟某某将女友放置于走廊内的一辆折叠自行车从10楼阳台扔至楼下小区公共道路上。7月13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依法对这起“高空抛物”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翟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少数人的随意之举,给大多数居民凭空带来了安全风险,甚至酿成夺命悲剧。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济南这起“高空抛物”被判刑案例,既是对违法犯罪者的惩处,同时对整个社会也具有警钟效应。
记得有位法学家说过,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司法审判具有惩罚、规范和预防等多重功能,因此判案不是法律程序的结束,而是以案释法、普法教育的开始。让每一起典型案例都成为催人警醒的活教材,以身边事教育和警醒身边人,普法效能方可实现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城市建设管理、社区物业服务等各个方面,都要认真研究类似的“高空抛物”被判刑案例,充分发挥案例资源的警示教育作用,让所有人由此更加敬畏法律权威、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共同呵护“头顶上的安全”。
今年5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对责任的承担有了更明确的划分。《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对于高空抛物的受害者,维权将有更清晰的主体;同时对于业主加强自我约束,物管公司履行职责、改善管理也有着促进作用。
【 判刑|“高空抛物”被判刑的警钟效应】法律之外,还要有道德的约束、文明的感化、制度的规范、社会共治的多方发力。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利用摄像头等对高空抛物多发的建筑物全天候监视,搜集证据,锁定高空抛物者并对进行重罚。要明晰和压实物业管理责任,加大联合惩戒,将违法者列入失信黑名单,以社区矫正或惩戒劳动等方式进行惩治。
总之,只有打出“组合拳”,才能对“高空抛物者”形成最大的震慑。
(全文共861字)
来源:福州日报社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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