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网贷平台“爆雷”后,曾经合作过的明星要担责吗?知名律师这么说……( 二 )


此前,网上有消息称,上海电视台知名主持人曹可凡被上海电视台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称曹可凡在P2P东虹桥事件中,代理理财方形象代言人。2018年10月8日,曹可凡通过其官方微博“可凡倾听”发布一则公开声明,称其从未做过任何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代言人,曹可凡仍然是上海电视台主持人,并表示已委托律所,要求发布和散布上述谣言的人立即删除相关不实言论,同时将保留采取一切法律手段的权利,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同样在2018年,被理想宝宣传为平台股东的刘晓庆,通过微博发布关于“理想宝”平台相关问题的申明,称自己不是“理想宝”运营方深圳市前海理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直接股东。目前持有理想金融5%股权的股东是一家上海公司。
刘晓庆在微博中声明,从未以任何方式参与过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运营,包括出席任何会议、签署任何法律文件。也从来没有为“理想宝”平台以及公司和任何平台产品做过任何形象代言或广告,更没有收过一分钱的代言费或广告费,并绝不会为任何不正当的商业行为进行背书。
刘晓庆还在声明中指出,理想宝平台或理想金融公司在相关媒体上使用刘晓庆的肖像或将刘晓庆描述为“理想宝”形象代言人的文字,并未经过刘晓庆的授权,刘晓庆已正式委托律师函告理想金融。同时,刘晓庆在声明中还要求理想金融收到律师函三日之内,删除在官网、官微等任何公司媒体平台、信披平台上使用的刘晓庆肖像,以及形象代言人、双方存在代言关系等类似的文字表述,并向公众澄清刘晓庆与理想金融的关系。
然而,眼尖的投资人发现,刘晓庆在2017年1月25日就通过自己的微博给理想宝做过宣传推广,点击微博上面的链接可跳转至理想宝APP的下载界面。
明星无责任?
平台出问题,明星“甩锅”,最受伤的或许就是冲着明星去的粉丝投资人。不少投资人通过微博表示,是看在明星的“背书”下才投的网贷平台。
有投资人曾对《国际金融报》采访人员表示,选择明星代言的网贷平台,一方面是觉得平台请得起明星代言至少显示了平台的实力,短期内应该不会出问题;另一方面,明星选择代言这家网贷平台,至少说明明星对这家网贷平台有过尽调,所以综合考虑才作出的选择。
然而,有网贷从业人员并不赞同上述观点,他告诉《国际金融报》采访人员,明星对平台并不十分了解,平台员工都不见得对自己的平台有多了解,商业合作很多时候都是冲着商业利益去的。早前,很多问题平台在明知平台已经暴露出危机时还花钱请明星并大肆宣传,其目的就是想通过明星吸引投资以填补资金漏洞。
那么,在平台出问题后,合作过的明星到底要不要担责任?
采访人员注意到,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对明星代言宣传担责、虚假广告的界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广告法》指出, 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不得代言,不得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或证明。代言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曾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年内禁止代言。
此外,部分地方的金融行业组织也对广告代言提出了自律约束。2018年3月发布的《广东省金融业务广告宣传行为自律公约》要求,各企业、机构对于明星、名人代言,应当注意措辞和表述,不得利用明星、名人效应误导金融消费者。
鞠秦仪律师认为,当下明星代言的网贷“爆雷”事件屡见不鲜,致使许多出于对明星信任、喜爱的普通投资者遭受损失,明星是否要对此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可以分为两个层面来看:
另一个层面,对于一些“爆雷”被刑事立案处理的网贷平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如果明星明知P2P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情况,仍然为其广告宣传,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依据《刑法》则可能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鞠秦仪律师指出,明星作为代言人,如果明知平台涉嫌犯罪仍然予以代言以招揽客户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简言之,依据现有的法律,明星是否能被追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主观上对于平台的认知情况,当然,这种认知情况也有赖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判断”。
对于普通消费者或者投资者,鞠秦仪律师提醒,无论是购买网贷平台产品还是购买贵重消费品、投资其他理财产品都不能盲目地信任所谓的明星代言人,不能轻易听信广告宣传中的描述和许诺,擦亮自己的眼睛,谨慎参与,才能牢牢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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