钥匙|擅用他人别墅拍戏,不关剧组的事?

_本文原题是擅用他人别墅拍戏 , 不关剧组的事?
钥匙|擅用他人别墅拍戏,不关剧组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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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电视剧呢 , 居然看见女主睡在自己床上——林女士的遭遇 , 比一般狗血剧还要更狗血 。
在杭州工作生活的林女士 , 5年前在老家慈溪买了一栋别墅 , 后来一直没回去住过 。 去年 , 林女士突然在一部热门电视剧上看到自家别墅成了剧中女主的家 。
毫不知情的情况下 , 自己买的别墅就成了电视剧拍摄基地 , 一群人在屋子里吃饭睡觉摔摔打打 , 那心情可想而知 。
愤怒的林女士将别墅物业、电视剧出品方、播放平台等一并告上法院 , 要赔偿要道歉 , 要影视剧下架 。
在庭审中 , 林女士得知 , 除了自己看见的那部电视剧 , 别的剧组居然也去过 , 在她家别墅拍的电视剧不止一部 。
因为林女士购买的是样板房 , 人在外地也不入住 , 就把钥匙交给物业 , 让其帮忙开门透气 。 没想到 , 物业一边拿着业主缴的物业费 , 一边竟利用业主的房子收起了租金 。
除了将林女士的别墅出租给剧组拍戏 , 是否还拿来干过什么别的 , 也未可知 。 这样的物业 , 严重违背职业伦理 , 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
现在的问题是 , 剧组要不要承担责任?从新闻中看 , 电视剧出品方以及播放平台 , 态度貌似颇为蛮横 , 不仅拒接律师函 , 庭审发表意见时 , 还嘲笑林女士要求停播、下架“荒唐可笑” 。
剧组之所以这般蛮横 , 是觉得这事压根儿跟我没关系 , 林女士应该去找物业 , 自己是“善意第三人” , 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个比较专业的法律概念 。 此处的“善意” , 不是道德上的评价 , 只要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 就可构成善意 。
此案中 , 业主将钥匙交给物业代为保管 , 物业因此拥有代理权 , 但物业擅自将别墅出租给剧组拍戏 , 显然超越了代理权限 , 属于无权代理 。 无权代理 , 林女士不予追认 , 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
剧组提出“善意第三人” , 实际是主张物业构成表见代理 。 换言之 , 物业虽然是无权代理 , 但在表面上 , 足以使剧组相信物业有代理权 。
因为该别墅 , 是开发商的样板房 , 物业手中又有钥匙 , 自己也缴纳了场地费 , 好像说得过去 。 但剧组拍戏毕竟是商事行为 , 对所谓“善意”的要求理应更高 。 普通人租房子尚且不会只认钥匙 , 何况剧组?
剧组租用拍摄场地 , 是不是得签个合同?签合同之前 , 要不要看下证件?物业手里除了钥匙 , 还有什么用来证明对别墅拥有所有权?如果谁手里有钥匙 , 就把场地费给谁 , 没有尽到基本审查义务 , 能叫没有过失吗?
另外 , 剧组是怎样找到该别墅的?牵线人是否完全知情?所付场地费用 , 与正常市场价格是否存在差距 , 也是重要判断标准 。
无论如何 , 剧组未获业主许可 , 擅自在他人别墅中拍戏 , 即便当时不知情 , 如今也该有个起码的认错态度 , 而不是拒绝与业主接触沟通 , 事情不闹大 , 连个道歉都不肯 。
【钥匙|擅用他人别墅拍戏,不关剧组的事?】一方面 , 没有该有的风险防范意识 , 不重视影视作品拍摄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 , 事实侵权后 , 不尊重他人物权 , 以“不关我事”拒绝道歉 , 这样的创作态度 , 能拍出好作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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