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奸犯也“留校察看”,浙大对学生的要求太低了

学生犯了事 , 学校该如何处置?最近这个问题成了一个公共话题 , 起因是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努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后 , 浙江大学对其作出“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 不少人认为校方这个处罚有失妥当 , 舆论场甚至出现“强奸犯不开除”的质疑 。 浙江大学回应称 , 此处理是根据该校的相关规定 , 并表示已经启动后续调查 , “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 , 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 绝不姑息 。 ”
浙大的回应中提到的依据源自《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即“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 ,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而之所以作出偏轻的处理 , 是因为“司法部门认定努某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等 。 从这些表述不难看出 , 浙大作出处理并非没有依据 , 从处理流程看 , 浙大的做法显然没有问题 , 那么 , 为什么舆论反应如此激烈?
显然 , 批评者与被批评者可能不是处在同一个互动频道 , 外界之所以对上述处理感到震惊 , 并不是针对这个规定 , 而是具体在此个案中 , 浙大作出偏轻的处理与涉事学生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并不相称 。
强奸对受害者的伤害和给社会带来的恐惧无须赘述 。 无论是大众的评判标准 , 还是司法的具体规定 , 对于涉及强奸的犯罪行为 , 都倾向于采取严厉的处理 。 强奸行为中止只是避免了更大悲剧的发生 , 其行为性质依然很恶劣 , 从旁人的的眼光来看 , 涉事学生就是个强奸犯 , 而司法判决也认同这个判断 。 遗憾的是 , 浙大似乎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 , 只是机械地搬用规定 , 殊不知 , 这样的处理不仅达不到外界的预期 , 也偏离了人们对高校的惯性认知 。
对强奸犯也“留校察看”,浙大对学生的要求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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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关于努某某的处分决定 。
【对强奸犯也“留校察看”,浙大对学生的要求太低了】高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 , 其所塑造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 , 无论对学生还是对教师 , 往往都比社会对普通人的要求更高 。 而这也是外界对浙大此次处理不理解甚至表现出愤怒情绪的主要原因 。 就在此次争议传出后不久 ,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区一份处分决定引起网友热议 。 文件称 ,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大四学生杨某 , 在两门考试中找黄某某替考 , 两人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 。 不少网友认为此处理过于严厉 , 其实 , 这样的处理恰恰表明高校特殊的一面 , 你可以说高校对某些品格(譬如学业诚信)有特定的追求 , 或者说高校的底线意识更强 。 总而言之 , 类似的严格要求是高校引以为傲的地方 , 如果对这种文化稍有了解 , 就不会对学生因考试作弊而被开除感到意外 。
浙大作为久负盛名的中国名校 , 这种特殊的身份无疑加剧了外界的质疑 。 当然 , 校方完全可以亡羊补牢 , 毕竟 , 种种迹象表明 , 涉事学生可能不是初犯 , 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称 , 努某此前猥亵过女生 。 当然 , 这只是一方说法 , 浙大完全可以予以调查核实 。 另外 , 正如很多网友提到的 , 努某在社交媒体的很多发言显示其并无悔过之心 , 这与此前浙大披露的信息显然存在出入 , 这些细节都可以成为重新处理努某的依据 。
只是 , 实事求是地说 , 即便重新做出处理 , 浙大声誉因为此次事件而受损的事实已经难以挽回 , 在启动后续调查并亡羊补牢之余 , 浙大可能需要吸取教训 , 借此机会审视自己的三观 , 避免再出现类似尴尬 。
编辑:张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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