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酒后拦路不准车辆通过,彝良2男子被拘留!

2020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龙海派出所接到一吊车司机报警称:“其驾驶一辆吊车从鱼井村芭茅街往龙海方向行驶时,在鱼井村锅厂组被两名酒醉的男子拦在路上不允许通过,请出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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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酒后拦路不准车辆通过,彝良2男子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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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警后,龙海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通过调查,系两名务工男子徐某、绿某两人在其租住的一商铺内喝酒醉后,寻衅滋事到龙海镇鱼井村乡村公路上面拦截过往车辆不准通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谐稳定。民警立即将两人依法强制传唤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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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查,违法人员徐某、绿某对自己酒后无事生非,制造事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人员徐某、绿某两人已被彝良警方予以行政拘留。
类似这样醉酒滋事的警情
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利益
也给自身带来严重后果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法律规定酒后滋事的标准: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车辆|酒后拦路不准车辆通过,彝良2男子被拘留!】>>>> 适度饮酒,别忘了安全
彝良警方提醒
大家在朋友聚餐喝酒的时候,不要过量;同行人员应相互监督,不要让身边的朋友饮酒过度,所谓小酌怡情,大酌伤身。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 END —
来源:彝良警方
记录昭通事,服务昭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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