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北京联盟_原题是: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违约金|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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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 当时效期间届满时 , 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 可主张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而不履行债务 。
按日计算的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 , 若一方违约 , 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按约定的基数乘以约定的日利率计算 。
本文讨论的是 , 若合同双方约定了按日计算的违约金 , 当一方违约时 , 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
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 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规定 , 司法实务中有三种观点:
1、自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
2、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 , 诉讼时效自债务人明确拒绝支付之日起算 。此种观点认为 , 若将各时间段的违约金分开计算诉讼时效 , 会违背当事人累计计算违约金的本意 , 违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 。由于不能确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 , 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支付 , 只有当债务人明确表明不支付时 , 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 。
3、从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三年(此处假设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之日起算 , 计至债务人实际清偿之日 , 此期间以前的违约金视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 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 法院予以支持;此期间以内的违约金视为未超过诉讼时效 , 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 , 法院不予支持 。
司法实务对上述三种观点的运用情况:海南省高院采第一种 , 重庆高院和最高法采第二种 , 广州中院采第三种 。
个人赞同采第三种观点 , 理由如下:
一、第一种观点对债权人极不公平 , 且存在逻辑漏洞 。
由于违约金是按日持续计算的 , 随着时间的延续 , 违约金是不断增加的 , 若从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一则导致该日之后的违约金尚未产生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 一定程度上缩短了部分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 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 也是不符合逻辑的 。二则导致诉讼时效届满之后 , 新增的违约金直接因超出诉讼时效而无法主张 。因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前提是债权应当明确具体 , 而按日计算的违约金 , 只能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产生并确定 , 故从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 将诉讼时效届满后尚未产生且无法确定数额的违约金视为超过诉讼时效 , 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前提 , 也不符合逻辑 。
二、第二种观点对债务人极不公平 , 并不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 不能确定债务履行期限的 , 债权人可随时主张债权的规定 。也不违背当事人累计计算违约金的本意 。
首先 , 对债务人极不公平 , 对已经产生并确定数额的违约金 , 可以认定为确定的普通债权 , 若债权人一直不主张权利 , 则有违诉讼时效制度设计的初衷 , 会使已经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 使债务人一直处于随时可能被追索债权的不安定状态中 , 这对债务人是极不公平的 。
其次 , 不能确定债务履行期限的 , 债权人可随时主张债权 , 此规定适用的前提应是债务的履行期限可以约定 , 或存在确定的可能性 , 而按日计算的违约金 , 是随着时间的延续不断产生并确定的 , 实际中 , 当事人根本不会提前约定按日计算的违约金的支付期限 , 例如按月支付 , 按季度支付 , 或者在某个时间点支付 。故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债权不适用《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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