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打架后签署调解协议,医院告知诊断有误能否撤销?


扬子晚报|打架后签署调解协议,医院告知诊断有误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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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打架,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但一方事后反悔,以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日前,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人民调解协议书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撤销?本案承办法官在采访中给出了答案。
签署调解协议书后反悔,请求法院撤销
2018年7月,吴林与王海因停车问题产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当日吴林前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左手拇指掌骨骨折。
随后,双方在街道调解委员会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写明“双方当事人对打架一事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各自的伤情自己看,各自的费用自己承担。此纠纷一次性调处结束,不得因同一事另起纠纷。”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了结。一段时间后,吴林反悔了,将王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
2019年7月3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吴林的损伤后果未达到伤残等级。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吴林诉称,自己在就诊后拿到的检查报告为“左手拇指近节指骨骨折”,认为伤情不严重,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但在签署后,被医院告知诊断有误,应为“左手拇指掌骨骨折”。签署人民调解协议时系重大误解,要求撤销。
被告王海则辩称,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表达,原告在签署时明知手掌已骨折,不存在重大误解,且原告伤情并未构成伤残。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吴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扬子晚报|打架后签署调解协议,医院告知诊断有误能否撤销?】法官解析:何时能行使撤销权?
江宁开发区法院法官闫立海告诉采访人员,本案中,吴林认为其对伤情错误判断从而自愿调解,并无事实依据,即使该诊断结果有变动,但都属于手掌骨折范围,并无实质差别。且鉴定结论为不构成伤残等级,结合生活经验,吴林掌骨受伤系轻微伤范围,并未造成显著可见的身体损害。
综上,吴林认为签署人民调解协议系重大误解并主张撤销的理由不充分,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签署人民调解协议后又以重大误解为由反悔,能否行使撤销权呢?
闫立海表示,重大误解要求当事人因自身过失对行为的性质产生重大的理解错误,从而产生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调解协议只要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存在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等非自愿情形,都应当积极履行。(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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