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云南盐津:为传宗接代丈夫默许妻子“借精生子”3年 称只要生下儿子都不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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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柿子法庭审理了一件为传宗接代 , 丈夫默许妻子与他人同居、生子而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 。
2002年 , 乾某经亲戚介绍后 , 与同村的秀某结为夫妻 , 后共同生育两个女儿 , 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 , 幸福得让同村人羡慕 。 但随着女儿的长大 , 谁也不会料到 , 这个家庭会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而支离破粹 。
2012年 , 乾某有再生育一子的迫切希望 , 在其已进行结扎且复通手术失败无法再生育的情况下 , 乾某给妻子出主意 , 让其与邻村的男子同居 , 只要可以生下儿子 , 其他都可以不计较 。 2013年至2016年期间 , 乾某默许妻子与他人同居、生子 , 而乾某一直以父亲的名义为后来出生的孩子办理出生证、购买奶粉 , 扮演着一个合格的“父亲” 。 2016年 , 在秀某与他人连续生育三个女儿后 , 乾某放弃了 , 开始拒绝抚养秀某生育的女儿 , 秀某带着三个女孩靠别人救济为生 , 无奈 , 秀某诉至法院 , 要求与乾某离婚 。

经审理 , 承办法官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秀某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 其二人的行为直接导致感情名存实亡 , 婚姻已无存续必要 , 根据双方的意见 , 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共同生育的两个女儿由乾某抚养 , 秀某与他人生育的三个女儿由秀某抚养 , 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 判决生效后 , 双方没有上诉 。
法官寄语:
“借精生子”、“代孕”均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 其二人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乾某默许妻子与他人生育的孩子 , 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被抚养权 , 如果不是秀某自愿放弃 , 乾某也应当对后来出生的三个女孩尽抚养责任 。 再者 , “借精生子”显然是有悖于当前的道德观念 。 本案中的当事人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所谓的“借精生子”行为 , 双方都是明知和自愿 , 其性质与婚外情并无区别 。 无知起闹剧 , 其二人的行为让一个家庭支离破碎 , 闹剧收场 , 却让三个女孩开始了一个不一样的人生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杨青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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