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优化|北京积分落户是否收费?有何调整?这些问题官方回答了( 二 )
5.新版《管理办法》中教育背景指标为何增加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 , 可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获得积分的表述?
答:教育背景指标的赋分原则是保持就学与就业、居住的起点公平 , 也就是说就学一年的积分分值应与就业和居住一年的分值相衔接 。 在政策试行期间 , 不少申请人反映 , 完成了相应年限的全日制学习 , 因各种原因只取得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 , 既不能获得就业、居住积分 , 也不能获得教育背景积分 , 有失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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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人高中毕业后1998年9月至2002年8月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 , 但未取得学士学位证书 , 按照试行政策 , 其1998年9月至2002年8月这段时间既没有合法稳定就业指标积分 , 也没有教育背景指标积分 。 按照新版政策 , 则该申请人在这段时间可以取得10.5分 。
6.新版政策对教育背景指标明确了就学期间社保及居住年限的扣分规则 , 相比试行政策更加严格了吗?
答:为避免教育背景指标与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指标重复计分 , 无论是试行政策还是新版政策 , 都规定了需要扣除就学期间的社保及居住年限分值 。 试行期间 , 还专门制定发布了补充通知对各种情况进行说明 。 但试行期间暴露出弯道超车问题 , 比如有的申请人用8个月时间取得在职本科学历学位 , 教育背景指标可获得:15-3.5/12*8=12.67分 , 同时还可取得40个月的就业积分:3/12*(12*4-8)=10分 , 共可积22.67分 , 相对于其他全日制就读本科4年的申请人(可得15分)获得更多积分 , 有失公平 。
因此 , 在新版政策中 , 进一步明确了就学期间社保及居住年限的扣分规则 。 即:分别比照赋分规则 , 自毕业日期起 , 往前扣除相应年限内同时获得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积分;期间获得社保及居住年限积分不足规定年限的 , 按实际获得年限扣分;未获得社保及居住年限积分的则不予扣分 , 全日制学习取得学历的申请人、在职学习取得学历的申请人 , 得分都与同时段只就业人员基本持平 , 略有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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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在职学习取得学历学位的申请人 , 在申报时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填报教育背景指标 , 今年在申报页面添加了教育背景积分模拟计算器 , 建议分别测算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和教育背景指标得分后 , 再决定如何填报 。
7.此次政策修订对职住区域指标的调整出于哪些考虑?指标调整后该如何计算?有何具体要求?
答:设置职住区域指标 , 主要是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 促进城市空间布局优化 , 缓解中心城区人口资源环境矛盾 。 此次政策修订不再强调转移 , 将试行政策实施前已经且一直在城六区外其他行政区居住工作的人群纳入加分范围 。 同时 , 将该指标计分年限由2017年1月1日调整为2018年1月1日 , 与试行政策实施时间一致 。 具体操作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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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 , 获得职住区域指标加分的申请人在积分落户申报的上一年度12月应满足该指标加分条件 , 即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或同时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获得职住区域指标加分的申请人在取得落户资格后 , 还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 。
8.此次政策修订对创新创业指标调整有哪些考虑?
答:此次修订主要对创新创业指标进行了三方面调整 , 一是精简了创新创业指标对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 , 可获得加分的规定 。 二是立足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和城市发展需求 , 为帮助支持处于成长阶段的优秀科创企业 , 增加了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并持股比例不低于10% , 且企业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的可积分 , 最高加6分等内容 。 并在《操作管理细则》中对企业范围、投资机构、融资额度等做了进一步明确 。 三是为广泛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 , 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 对创新创业指标涉及奖项进行了补充调整 , 增加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之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和特等奖等科技类奖项 , 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导的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全国决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办的创业北京创业创新大赛 , 将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全市性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可积分范围由前五名扩展至前十名 。
9.此次政策修订对纳税指标调整有哪些考虑?具体是如何认定的?
答:此次修订主要对纳税指标进行了四方面调整:一是为突出体现对申请人个人实际贡献的评价和考量 , 精简了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 , 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 , 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 , 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 , 加6分的表述;二是同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相衔接 , 将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调整为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三是综合征求意见情况 , 考虑到申请人年度纳税额度存在一定波动的实际情况 , 进一步平滑纳税指标得分差距 , 调整为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一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 , 加2分 , 同时继续强调连续稳定 , 要求近三年个税纳税额均应大于零;四是明确了涉税违法行为近5年的减分期限 , 避免一旦违法 , 终身受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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