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法治化迈出坚实一步,纠纷化解迎规范性文件,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损失计算有据可依( 二 )


法度严谨 指向明确
《纪要》吸收了近几年来各地处理债券违约案件积累下来的司法实践经验 , 同时对一些现有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但实践中争议很大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 为债券违约处置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度严谨、指向明确的规范体系 。 就具体的规定而言 , 《纪要》呈现出八大亮点 。
一、统一了债券市场的法律适用
因为历史原因 , 我国的债券市场分为证监会主管的公司债券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融资票据、定向融资工具市场以及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市场 。 其中除了公司债券之外 , 另外两种债券市场均未被纳入《证券法》定义的“证券”范畴——这一度给相关法律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 甚至出现部分发行人为了逃避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而故意选择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 并且在违约后恶意抗辩的情况 。
《纪要》针对这一问题 , 明确了公司债券、银行间票据和企业债适用统一的法律标准 , 是对于现有制度漏洞的重大改进 , 也进一步推动了全部债券市场统一法律规范的改革方向 。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艳蓉指出 , 《纪要》的出台契合了业内的期盼 , 突出对债券违约及其风险的及时处置 , 强化投资者保护 。
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明明表示 , 《纪要》主要讨论了债券违约后法律纠纷的热点难点 , 出台恰逢其时 。 过往改革中 , 多是从发行人角度入手 , 降低债券发行人门槛 , 简化发行流程 , 鼓励市场化发行 , 市场改革和制度改革不可偏废 , 当市场改革提速的时候 , 制度改革也应该跟上 。
二、明确了债券受托管理人诉讼主体资格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信托法》等法律规定对于诉讼代表资格的限制 ,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实践中始终有所争议 , 甚至出现了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起诉被驳回的情况 , 导致债券持有人不得不单独提起诉讼 , 也因此出现了部分大额债券持有人和发行人私下达成协议损害小额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现象 。 《纪要》明确认可了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 新修订的《证券法》也明确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 。
洪艳蓉表示 , 《纪要》是让市场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的主导性作用 , 厘清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 使之致力于提供适合债券发展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 。 投资者要打破以往对债券的刻板印象 , 不能再像存款一样买债券 , 需要提高金融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 , 践行“买者自负”;发行人则要摆脱侥幸的心理 , 虽然在市场化改革之下拥有了更多的发债自主权 , 但按照债券约定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及证券法上的该承担的责任却不可逃脱 , 应踏踏实实地按时还本付息 , 诚实守信 , “卖者尽责” 。
三、允许金融机构以自身信用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是债券持有人在司法程序中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但因财产保全所需担保而向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所支出的担保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也随之成为了债券持有人维权过程中最主要的成本之一 。
《纪要》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以以其自身财产作为信用担保的方式提起出财产保全申请, 降低了这些债券投资“主力军”的维权成本, 也贯彻了对各大金融机构“一视同仁”的态度 。
四、集中管辖 节约司法资源
在过往司法实践中, 利用合同履行地作为连接点 , 在原告住所地提起债券兑付纠纷诉讼成为债券维权的主流模式, 但各地法院分别受理相同债券引发的纠纷, 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且各地法院分散审理、分散执行的情况也对债券持有人维护自身权利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因此综合考虑司法资源等因素, 《纪要》规定由发行人住所地法院集中管辖债券兑付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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