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山东对民间融资设定准入条件 加强各环节监管
央广网济南7月15日消息(记者桂园)《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近日发布 。 《监管办法》从准入条件、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了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
《监管办法》规定 , 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融资行为 ,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出借方出借资金须自有合法并出具承诺书 , 原则上单笔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300万元 。 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出借资金自有合法;当事人对合同所载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 知悉合同中约定的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 , 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 合同履行过程中 , 若产生争议 , 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向出借方充分披露以下信息:借入方基本信息 , 包括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使用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等情况;融资项目基本信息 , 包括项目名称、类型、期限、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 , 包括融资资金运用和借入方经营、财务、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 。
单一出借方原则上不分拆资金借出 。 单一借入方借入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 , 且资金供给方不超过10人 。 借入方须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约定用途和期限使用资金 , 严防外溢性风险 。 上次借贷交易未清偿完毕前 , 不得再次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借入资金 。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经营规范包括:一是规定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定位 , 即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融资信息匹配后的洽谈、签订合同及交易行为 , 应线下进行 。 二是规定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基本业务流程 。 三是规定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信息披露有关内容 , 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 信息披露范围、信息披露对象等 。 四是规定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经营规则及当事人权责等 。 五是规定了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对接成功的交易资金 , 实行第三方存管等 。
【民间融资|山东对民间融资设定准入条件 加强各环节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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