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购房指南|买房租房“跳单”交易? 《民法典》:仍需支付报酬

青岛购房指南|买房租房“跳单”交易? 《民法典》:仍需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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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 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共7编、1260条 。 其中房产继承、买卖租赁、物业管理、土地产权、居住权等多个涉“房”问题被提及 。
今天这篇报道 , 以案说法 , 带您看懂《民法典》涉“房”的那些事 。

近年来 , 房屋买卖租赁“跳单”问题屡见不鲜 , 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判定为“跳单” , “跳单”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民法典》首 次对房产买卖租赁“跳单”有了明确规定 。案例分析:
2015年3月30日 , 房屋出卖人董某与买受人张某通过A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 , 合同规定居间服务费为6.6万元 。 当日 , 双方还在A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 合同价300万元 。
次日 , 董某与张某通过B中介公司再次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 , 合同规定居间服务费为6万元 , 比A公司少了6千元 , 在B中介公司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 房屋成交价格为285万元 , 家具家电、装修、配套设施等15万元 , 总计300万元 。
董某与张某通过两家中介公司买卖房屋 , 因为B公司中介费用低 , 而选择了B公司 。 A公司因此提起法律诉讼 , 判决结果是买受人张某 , 不仅需要向B公司支付6万元居间服务费 , 还需要向A公司支付6.6万元的居间服务费 。
是否需应向A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
《民法典》:需要
《民法典》将《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居间人修改为中介合同、中介人 , 其本质上没有改变 , 但便于大众理解 。 同时增加两条新规:
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 , 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 绕开中介人只直接订立合同的 , 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第966条:本章没有规定的 , 参照使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



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纪朝表示 , 如果中介行业都用低居间费来吸引客户“跳单” , 那么不利于中介行业的良好发展 , 劣币驱逐良币 。 原先在处理类似案件中 , 法院一般会援引《合同法》中第四百二十四条和第四百二十条根据合同中的约定酌情处理 。 如今 , 《民法典》合同编中明确规定 ,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 , 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 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 , 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民法典》施行后 , 再处理“跳单”案件变得有法可依 。
对于《民法典》第966条规定 , 王纪朝认为是技术性的立法 , 补充了原来的立法缺陷 。 对比《合同法》 , 居间合同中未规定的部分没有规定可以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 , 因此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法官、律师、当事人的法律理解或者其他条款来裁定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胡震霄补充说 , “跳单”违约的范围不再局限于房屋买卖类中介合同 , 而是扩大到了所有类型的中介合同 。 对“跳单”违约的认定也不再要求中介合同中必须含有“禁止跳单”的相关表述 , 委托人实际享受到了中介服务 , 亦不得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而又绕过中介签订合同 。
中 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副教授张效羽认为 ,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其实就是针对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中介服务中“跑单”“跳单”进行的专门规定 , 强化了对中介人员的权利保护 。 这条规定 , 就是赋予中介人员具有报酬请求权 。 当中介人员发现“跑单”“跳单”时 , 有权向有关人员请求就前期相关撮合服务支付报酬 。
【青岛购房指南|买房租房“跳单”交易? 《民法典》:仍需支付报酬】现代市场经济高度依赖各类专业化的中介服务 , 保护中介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 也就是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秩序 。
“从宏观上看 , 《民法典》的颁布提升了民事权利体系在中国国家政治治理体系中的地位 , 有利于所有人的民事权利保护 。 从中 央政治局专门组织集体学习 , 到各地纷纷发文切实实施民法典 , 这是不仅是重要的法律现象 , 也是重要的政治现象 。 从微观上看 , 《民法典》的一些具体条款强化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 特别是根据时代的变化设计了更好的机制 。 ”张效羽说 。
此外 , 多位业内专家提醒 , 当多家中介将同一房源挂牌交易时 , 买家仍可选取最适合的中介机构 。 消费者需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 通过正规中介购买、租赁房屋 , 保障自己的权益 , 切勿因为想省中介服务费而因小失大 。
原文链接:http://qd.fccs.com/news/5795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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