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三聚环保股东海淀科技收监管函 5亿股冻结信披不及时( 二 )


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 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 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4.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 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 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 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六)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 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问询;
(七)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 ,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08号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环保”)的控股股东 。 2020年4月27日 , 你公司所持三聚环保5.11亿股股份被司法冻结 , 冻结股份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21.74% 。
你公司4月28日收到三聚环保关于股东股份冻结的询问函 , 直至5月11日才书面反馈三聚环保并对外披露 , 未在股份被冻结事项发生时立即通知三聚环保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7条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规定 。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 吸取教训 , 及时整改 ,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特此函告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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