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平台和用户谁担责?法院这样判,上千元Y币被盗刷( 二 )


同时 , 某多公司在案涉行为发生时向用户提供的防盗措施特别是默认状态下的防盗措施不够周密 , 且在何华通知其客服人员财产被盗后 , 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止损措施 , 亦未能提供或保存被盗财产的流向等信息 , 造成损失难以被追回 , 在技术和服务上存在一定疏漏 , 因此对受损结果负有次要的责任 。
据此 , 法院酌情确定某多公司对何华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 其余60%的损失由何华自行承担 。
划重点!法官提醒广大网络用户注意以下几点: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虚拟财产负有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 在日常运营中 ,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恶意攻击等扰乱平台正常运营秩序的技术措施 , 对用户进行风险提示 , 及时发现和处置平台运营中的异常状况 。 在知道侵权行为发生后 ,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必要的冻结账号、道具、限制交易等措施 , 同时有义务向用户提供相应帮助 , 如向密码被非法篡改的用户提供密码找回服务以防止损害扩大等 。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 , 网络用户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 。
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同样负有安全保护义务 。 用户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一方面体现在对网络账号、密码和账号相关重要信息的妥善保管、保密 , 不将账号、密码和相关身份信息告知陌生人、不点击钓鱼网站、钓鱼邮件等以免被他人非法获取账号和密码等;另一方面则体现于积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网络虚拟财产安全 , 包括密码设置不应过于简单、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更高等级的可选安全保障措施时积极采用等 。 如果用户未尽安全保护义务 , 相应的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 。
法官表示 , 网络虚拟财产可通过技术手段异地盗取的特点 , 使其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对象 , 被盗事件时有发生 。 用户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其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的 , 对该事实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 , 应当通过网络虚拟财产被盗前后账号的异常 , 及异常情况发生后的自力救济行为等情况 , 举证证明其网络虚拟财产被盗具有高度可能性 。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掌握相关账号的登录信息、交易日志、网络虚拟财产流向等信息 , 其有能力提供用户的登录、使用习惯和争议交易发生时的各方面数据 。 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的事实不存在的 , 亦有义务举证证明 。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采访人员章程通讯员彭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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