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构筑坚实法律防线( 二 )

香港国安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内容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异性 。香港国安法对四个罪名的罪状表述更加细致,四个罪名都明确列明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具体方式,并且紧密结合香港地区的具体情况 。例如颠覆国家政权罪就规定了四种行为方式,方便法官“对号入座”,也方便乱港人士“躬身自省” 。本法第37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的规定,以及第38条关于“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的规定,都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是对过去一年事态发展的总结与对此后类似事件之应对 。纵观香港国安法四个罪名的具体条文,明确了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对首要分子和其他参加者设置了差异化的刑事责任,规定了自首、坦白、立功等刑罚奖励措施,还规定了冻结财产、剥夺资格、吊销执照等刑罚随附效果,通过差异化、阶梯性的法律反击措施,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构筑不疏不漏的刑事法网 。
总之,香港国安法立法依据充分,立法过程规范,是我国依法治国和“一国两制”的有益实践,是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一次有益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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