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残忍|内蒙古赤峰老年公寓命案致3死4伤 人足够“老”就一定会减刑吗?解读来了

 特别残忍|内蒙古赤峰老年公寓命案致3死4伤 人足够“老”就一定会减刑吗?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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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
封面新闻采访人员 陈彦霏
7月9日,内蒙古赤峰一老年公寓发生命案,最终致造成3死4伤,因其犯罪嫌疑人81岁,不少网友提出《刑法》中“满75岁刑事责任从轻减轻处罚”说法,引发关注。
据赤峰警方通报,7月9日,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悦心老年公寓(民营)发生一起命案,造成2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伤者中1人抢救无效于10日5时许死亡,其余4人生命体征平稳。嫌疑人王某某(男,81岁),已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善后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就网友关注问题,封面新闻采访人员采访了北京知名律师周兆成。
周兆成律师表示,关于是否适用死刑,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从审判实践来看,将那些采用锐器、剧烈腐蚀物等毁人容貌、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残损他人身体的行为,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
本案嫌疑人王某某实施的行为致2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虽其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但是如果其行为达到“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也有可能适用死刑。
关于是否适用减刑,我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本案嫌疑人王某某实施的行为经查明属于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即王某某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后方可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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