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帮干儿子“铲事”,帮男友渡劫改命,戏精女子诈骗600余万元( 三 )
2019年5月10日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被告人唐微犯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13年 , 剥夺政治权利3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 并责令唐微退赔被害人周林人民币216万元 , 退赔被害人郜玉萍人民币385万元 。
唐微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 她辩称 , 自己虽然虚构事实欺骗了周林 , 但周林欺骗她的感情在先 , 且在周林处的实际所得仅有30万元 , 其余钱款系二人共同生活所花费;郜玉萍给她的钱款均用于代李力还债 , 郜玉萍实际倒欠了她的钱 。 唐微的辩护人也提出 , 原判认定唐微诈骗周林的金额有误 , 其中一笔80万元 , 系唐微向周林的借款 , 不应计算为诈骗金额 。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 在案证据证明 , 周林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唐微140余万元 , 转款密集 , 每一笔的数字特定且数额较大 , 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 在这部分钱款中扣除了周林转给唐微的带有感情色彩的5200元 , 以及唐微通过微信转给周林的3万余元 。 周林通过银行转账给郜玉萍的80万元 , 是在唐微虚构身份和事实的前提下转款给郜玉萍 , 且这笔金额亦从原判认定的第二起事实 , 即唐微诈骗郜玉萍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 对于唐微及其辩护人所称周林转给唐微的钱系为双方共同生活所花费的意见 , 在案没有证据证明 , 且二人同居时间不足一年 , 花费却如此巨大 , 不符合常理 。 因此 , 法院对唐微上述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
2020年1月6日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 , 驳回唐微的上诉 , 维持原判 。
(文中除被告人外 , 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诈骗|帮干儿子“铲事”,帮男友渡劫改命,戏精女子诈骗6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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