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赤峰发生命案致3死嫌犯81岁,难以适用死刑!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赤峰发生命案致3死嫌犯81岁 , 难以适用死刑!
问法网小编获悉 , 7月9日23时20分许 , 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悦心老年公寓(民营)发生一起命案 , 造成2人当场死亡 , 5人受伤 。 伤者中1人抢救无效于10日5时许死亡 , 其余4人生命体征平稳 。 嫌疑人王某某(男 , 81岁) , 已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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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网律师认为 , 虽然犯罪嫌疑人杀死3个人 , 但是很难适用死刑 , 包括死缓 。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 不适用死刑 ,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犯罪嫌疑人现在81岁 , 明显满足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 。 他虽然杀害三人 , 但是如果其不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就不能够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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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网律师认为 ,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对犯罪手段的要求 , 不是对犯罪结果的要求 。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 是指犯罪致人死亡的手段令人发指 , 如以肢解、残酷折磨、毁人容貌等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 。 犯罪结果并不能影响犯罪手段 。 犯罪嫌疑人以一般手段杀害三人无法构成“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 就犯罪时间来看 , 这名犯罪嫌疑人很难有时间采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 因为其短时间杀害2人 , 致伤5人(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 倘若真是这样 , 很难判这名老人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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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赤峰发生命案致3死嫌犯81岁,难以适用死刑!】问法网律师认为 , 该案具有特殊性 , 不能以该案来攻击刑法第四十九条的合理性 。 刑法第四十九条之所以这样归档 , 一是考虑到已满75周岁的人的生理能力、心理能力相对于一般成年人有很大的降低 , 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 , 不需也不宜对其适用死刑 。 这也是人道主义的要求 。 二是考虑到部分已满75周岁的人生理能力、心理能力尚好 , 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 如不对其适用死刑 , 难以维护公平正义 。 这是立法的一种权衡 。 现实中很难想象一名81岁高龄的老人还能杀害3人 , 因此切莫以孤案来挑战法律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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