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买房遭遇恶业主,百般刁难阻挠法院执行令
文/邓伟东 郑鑫焱
个案回放
法院判决不配合 , 花式手段拒绝过户、交楼
颜先生近日向王氏夫妇购买了一套小户型单位 , 签订《房产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约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房款:首付31万元在网签当日支付 , 剩余的53万元待贷款批下来付清;2万元定金在结算时冲抵房款 。
为了尽量节省成本 , 他们还约定“网签合同”只用于申请公积金和交纳税费所有 , 而房屋实际成交价及相关条款以上述合同为准 。
怎知 , 网签之后王氏夫妇竟然反悔不想出售房屋 , 而且还恶言相向 , 颜先生见自己不幸遇到“恶人” , 因此也不想纠缠太久 , 于是找律师帮忙把他们告上法庭 。
案件的审理工作很顺利 , 法院要求颜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王氏夫妇支付23万元购房余款后 , 对方收到房款3日内协助颜先生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
怎知 , 王氏夫妇却不愿配合 , 颜先生唯有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 对方竟然拒绝执行 , 还火速办理了离婚手续 , 并将其中一人的户口迁入涉案房屋 , 更搬来杂物堆满房屋 , 摆出一副既不愿意过户 , 又不会搬走的架势予以对抗 。
王氏夫妇想通过离婚 , 利用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这一关系 , 以其中一方有权不愿将涉案房产转让为由 , 拒绝执行过户手续和逃避债务关系 。
颜先生唯有再次寻求法院帮助 , 最后 , 法院判决王氏夫妇须在30日内移交和搬离涉案房屋 。
本文插图
羊城晚报资料图
律师说法
拒不执行者 , 严重的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金桥律师事务所的魏国军律师指出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和交付 。
本案中 , 颜先生与王氏夫妇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 王氏夫妇理应依据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颜先生 。
如今 , 颜先生已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取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 并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 他是可以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王氏夫妇以为离婚就可以逃避债务责任 , 并占有别人所有的房屋 , 已对颜先生房屋所有权构成侵害 , 故法院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搬离涉案房屋 ,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而且 , 王氏夫妇屡屡拒绝配合法院的强制执行令 , 并不表明他们就可以无法无天 。 ”魏国军律师表示 ,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在现实生活中 , 确实会有像王氏夫妇这般“霸蛮”的人 , 他们罔顾国法 , 自以为是 , 以为胡作非为就可以唬怕对手 。 但国法不容侵犯 , 目无法纪的人终将会受到严厉处罚 。 如果不幸遇到“恶人” , 我们首先不要怕 , 要机智勇敢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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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施沛霖
审签 | 郑宗敏
【法制|买房遭遇恶业主,百般刁难阻挠法院执行令】实习生 | 何际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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