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渤海银行IPO在即牵出“德阳往事”:监管连开四张罚单 两人被终生禁业


2020年国内银行IPO首单“破冰” 。 6月30日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渤海银行”)正式在香港开启招股 , 股票代号为“9668” 。 半个月后 , 即7月16日 , 这家成立于2005年12月30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 将有望正式登陆港交所 。
但渤海银行招股书关于“行政处罚”篇章中 , 单独披露了一段被渤海银行称为“德阳事件”的往事 。
在这段不足千字的描述中 , 渤海银行称 , 2012年至2015年间 , 该行德阳支行两名前雇员因不当地从事民间借贷活动 , 在2018年12月被银监会德阳监管分局处以“终生禁业”的处罚 , 同时 , 渤海银行德阳支行也因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前雇员参与民间借贷、印章管理不到位而受到行政处罚 。
此外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庭审记录显示 , 2016年9月1日 , 银监会德阳监管分局也曾就“德阳事件”相关举报问题作出过处理意见书(下称“意见书”) 。 在该意见书中 , 这段“往事”的“结果造成借入民间资金越累越高 , 最终形成了较大资金缺口 。 ”司法之外 , 渤海银行的“德阳事件” , 在监管方的罚单里亦被称作“重大风险” 。
查阅渤海银行2012至2015年年报 , 采访人员看到 , 渤海银行这四年间的不良贷款率从0.14%(截至2012年12月31日) , 直线上升到1.35%(截至2015年12月31日) 。
支行前高管借岳母等人账户违规操作资金多年
渤海银行德阳支行被判连带清偿责任
在“德阳事件”中 , 渤海银行这两名前涉案雇员并非普通员工 。 他们分别是德阳支行前行长钟华以及前公司银行部负责人李秀峰 。
2019年12月17日 , 中国裁判文书公示出的终审判决书(如图所示)展示了“德阳事件”的全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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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着渤海银行德阳支行、李秀峰、钟华以及一名叫唐鸿军的民间借贷纠纷 , 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6日做出的终审判决 , 历经了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 , 时近三年 。
在连续出现“上诉”、“再审申请”的背后 , 渤海银行德阳支行是否应在案件中承担责任以及应承担什么责任?
庭审记录披露 , 关于举报渤海银行德阳支行违规借入民间资金周转本行到期贷款的问题 , 最早缘起于两家名为“德阳信达农产品有限公司”和“德阳市宏霸饲料有限公司”的渤海银行德阳支行借款客户 。
庭审记录也对外公示出意见书的内容 。 意见书显示 , “德阳信达农产品有限公司”和“德阳市宏霸饲料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曾先后在渤海银行德阳支行贷款400万元和2450万元 , 分别于2012年10月和2014年4月到期 。 上述两笔贷款到期后 , 两户企业均无法正常偿还贷款 。 李秀峰和钟华为掩盖两笔贷款的信贷风险 , 主动协调和联系民间资金出借人 , 帮助为贷款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负责人及借款企业借入民间资金 , 并用该资金偿还了渤海银行贷款;同时 , 李秀峰和钟华在其中获取了介绍融资费 。
此后 , 或因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入狱服刑丧失还款能力 , 或因续授信后上级行对贷款额度进行了削减等原因 , 为归还民间资金 , 李秀峰和钟华通过帮助协调联系或直接以个人名义参与等方式 , 从民间出借人处多次反复借入民间资金偿还前手借款 , 并继续获取介绍融资费 , 结果造成借入民间资金越累越高 , 最终形成较大资金缺口 。
资金缺口到底有多大?在关于对渤海银行德阳支行违规开展“存款回报”业务等问题的调查中 , 意见书给出了一个可以参考的数据 。
经调查 , 从2013年起 , 李秀峰和钟华在渤海银行德阳支行任职期间 , 为做大本行存款规模 , 要求借款客户要按照贷款比例组织一定存款存入德阳支行 。 借款客户自身无资金又无法找到存款来源的 , 则由李秀峰和钟华帮助协调联系组织存款 , 但借款客户要承担组织存款所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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