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读库|张晋藩教授:古代民事法律中汲取智慧

作者:张晋藩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 转载于《人民日报》(2020年07月02日09版 。
法律读库|张晋藩教授:古代民事法律中汲取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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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的研究中 , 有学者认为 , 我国古代只有刑法而没有民法 。 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学者视野 , 这种观点不足为怪 。 事实上 , 对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国家来说 , 在实践中很难只有一种法律部门 。 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 决定了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法律调整方式的多样性 。 作为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 , 对于各种文明形态都是不可或缺的 。
我国是法制文明发展比较早的国家 。 西周中期以后 , 随着土地所有制由国有向私有过渡 , 出现了土地买卖、转让、租赁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 。 随着民事法律行为经验不断积累 , 人们逐步将这些经验上升为调整一般意义上民事行为的规范 。 目前出土的秦简中 , 仓律、关市律、金布律、牛羊课、军功爵律等均有与民事相关的法律规定 , 内容涉及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侵权赔偿、不当得利、债权债务关系等 。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粗疏简略 , 但仍不失为早期民法形态 , 体现出当时民事法律观念的进步 。
在唐朝 , 民事法律观念得到进一步发展 , 并以立法形式表现出来 , 可见于唐朝的名例律、户婚律等 。 唐朝商业也更为昌盛 , 与此相适应的民事关系迅速发展 , 出现了买卖、租赁、借贷、雇佣、质押等各种形式的契约 。 唐律中已有若干调整债务关系的条文 。 如在借贷契约中规定 , 月利息率不得超过六分 , “积日虽多 , 不得过一倍” 。 “礼”被认为是唐朝重要的民事法律渊源 。 经过对“礼”的不断增损修改 , 在开元年间颁布了“开元礼” , 涉及祭祀、仪仗、丧葬、婚姻、继承等民事内容 。
宋朝手工业进一步发展 , 促进了商业繁荣与对外贸易扩大 , 由此带动民事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的新发展 , 民事立法较之唐律更为丰富 。 比如 , 继承法有显著发展 。 宋朝规定 , 凡未出嫁者称为“在室女” , 出嫁之后因故返回父母家者为“归宗女” 。 宋律对在室女、归宗女如何继承家产有详细规定 。 以法律形式认定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 这在世界立法史上也是难得的 。 清朝也有多种形式的民事法律渊源 , 既有制定法 , 又有习惯法;既有朝廷立法 , 又有地方法规 。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承担着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任务 。 民事制定法散见于大清律例、大清会典、户部则例等 , 其中大清律例为刑法典 , 也含有与民事相关的法律条款 。 户部则例则类似于法律汇编 , 其中也有不少民事内容 。
纵观我国古代社会 , 民事法律观念和民事立法逐渐明确 , 宋代以后民事立法更是不断充实 , 此外还有众多调整田宅细故的乡规民约、民间习惯等 。 这表明我国古代民事法律不仅存在 , 而且内容丰富 。 这些民事法律表现形式繁杂但相互协调 , 能够各展所长、共同为用 。
【法律读库|张晋藩教授:古代民事法律中汲取智慧】以史为鉴 , 可以知兴替 。 我国传统法制历经几千年发展 , 形成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传统 。 今天 , 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 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善 , 可以考察研究我国法律传统文化 , 发掘有益成分 , 坚持择善而用 , 从中汲取经验和智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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