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时隔12年,证监会大修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


财联社(深圳 采访人员邹晨辉)讯 ,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已不可逆的朝着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迈进 , 监管层的执法形势也迫切需要革新 。 作为配合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的《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 , 也将迎来修订 。
财联社|时隔12年,证监会大修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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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 , 证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 , 近日 , 证监会就修订《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财联社采访人员梳理发现 ,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行政首长负责下“主审-合议”案件审理制度 。
华南某券商投行人士对财联社采访人员表示 , 目前A股和以前相比 , 无论是在上市发行制度 , 还是市场交易主体、交易结构以及法治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 一个良性的资本市场离不开监管主体的依法监管 , 这就促使《组成办法》要与时俱进 。
《征求意见稿》五大看点目的让执法流程更明确
据财联社采访人员梳理 , 《征求意见稿》主要具备五大看点 。
一是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 。 依照《行政处罚法》及《证券法》的规定 , 行政处罚职权归属于证监会 , 行政处罚决定由证监会负责人作出 , 行政处罚委员会作为证监会的内设机构 , 其职责在于提出专业审理意见供负责人决策 , 行政处罚工作体制应当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 。
财联社采访人员梳理发现 , 本次修订明确了行政处罚委员会“对行政处罚案件提出专业审理意见”的职责定位 , 厘清案件审理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关系 , 明确了主任委员负责下的“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 。
二是明确兼职审理委员的职责和定位 。 在《组成办法》的原则和框架之下 , 行政处罚委员会探索建立了兼职审理委员制度 , 吸纳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他单位的专业人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 , 使行政处罚工作充分借助一线监管部门的经验优势和专业优势 , 被执法实践证明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
据财联社采访人员梳理 , 本次修订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 , 兼职委员与专职委员适用相同的任职条件 , 履行相同职责 , 均由证监会聘任 。
三是明确巡回审理工作机制 。 为强化行政处罚与交易所一线监管的紧密衔接 , 行政处罚委员会探索建立了巡回审理工作机制 , 对于提升行政处罚工作效率、便利当事人行使申辩权利发挥了积极作用 。 从运行情况来看 , 该工作机制已较为成熟 , 有必要在制度层面予以明确 , 本次修订增加了对巡回审理工作机制的相关规定 。
四是明确根据案情适用差异化的案件审理程序 。 现行《组成办法》规定了三人主审合议的审理程序 , 实践中有必要根据案件情况适用差异化审理程序 。 本次修订明确“普通案件由一名委员主审 , 两名委员合议 , 特殊情况可以增加合议委员 。 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的案件 ,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由一名委员独任审理” 。 同时 , 规定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情形 。 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 , 既可以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又可以合理配置审理资源 , 提高执法效率 。
五是完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工作职责为进一步优化“查审分离”体制 , 在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中增加“预审”职责;在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责中增加“召集会议 , 会同证监会首席律师 , 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职责;明确副主任委员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在委员的工作职责中增加“参与案件审理标准、规则、指引的制定”的内容 。 通过完善各主体职责 , 可进一步厘清责任 , 理顺工作流程 , 提高执法效能 。
执法形势新要求下, 原有部分内容不能完全适应
公开资料显示 , 现行《组成办法》由证监会在2008年制定 , 目的是为了加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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