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湖捞螺蛳获刑7个月?真事!二审生效

原始标题:男子下湖捞螺蛳获刑7个月?真事!因在封湖禁渔期到洪泽湖水域非法捕捞螺蛳江苏泗洪一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随着二审法院作出裁定该刑事判决正式发生法律效力!近日 , 一种螺蛳将成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消息引发人们关注 。 那么 , 如果非法捕捞的是成为保护动物的那种螺蛳 , 受到的刑事处罚又会有何不同呢?非法捕捞螺蛳达1300余公斤裁判文书网7月2日发布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 , 2015年四五月间 , 泗洪个体经营者骈某明知洪泽湖水域属于封湖禁渔期 , 仍通过他人介绍 , 组织多人采用螺丝网非法捕捞螺蛳1160余千克 。 此外 , 骈某还组织另两人采用螺蛳网非法捕捞螺蛳150余公斤 。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骈某于2018年5月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之后被取保候审 。去年11月 ,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盱眙法院受理后 , 依法征得被告人骈某的同意 , 适用简易程序 , 实行独任审判 ,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7个月在审理过程中 , 骈某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没有异议 。 法院查明 , 2015年4月份 , 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没收涉案螺蛳共计1160千克 , 并已放生 。 案件审理期间 , 被告人骈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5000元 。盱眙法院认为 , 被告人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 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被告人骈某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 , 系共同犯罪 , 被告人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 系主犯 。盱眙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 , 判决被告人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一审宣判后 , 骈某不服提出上诉 , 但在上诉期限届满后申请撤回上诉 。 近日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 , 准许上诉人骈某撤回上诉 , 盱眙法院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成为保护动物后 , 捕捞处罚有何不同?近日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螺蛳”新增列进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名录 。 这引发近期网络上的一个热门话题 , 不少“吃货”网友非常关心:以后还能吃到螺蛳粉吗?男子下湖捞螺蛳获刑7个月?真事!二审生效
不过 , 专家对此表示对此大可以放心 。 专家表示 , 此次拟列入保护名单的“螺蛳”属于田螺科、螺蛳属 , 主要分布在云南的高原湖泊 , 如滇池等处 。 而全国大部分地区食用的“螺蛳” , 包括广西螺蛳粉中的“螺蛳” , 以及全国部分地区吃的“螺蛳” , 其实是一个俗称 , 主要为“环棱螺” , 两者并非同一物种 。那么 , 从法律角度看 , 成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 , 对非法捕捞的处罚和之前有何不同的?律师表示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刑法第342条规定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 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 |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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