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港国安公署在港行使执法权必要合法——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三( 二 )

从权力行使依据看 , 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依据是基于双方合意的有关协定或实践惯例 , 而驻港国安公署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5条进行执法 , 主要是基于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对香港特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辖权 , 体现了中央与地方在管辖权上的划分 。

从活动内容看 , 刑事司法协助主要是司法领域的合作 , 而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对香港特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 是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等所有环节的全流程管辖 。

田飞龙指出 , 中央和香港特区的两个执法司法主体依照各自的法律开展执法和司法活动 , 各自形成一个闭环 , 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划分清晰 , 又形成一定的互补、协作、配合关系 , 从而共同构建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 , 与基本法第95条规定是两码事 。

(小标题)驻港国安公署行使执法权不会侵犯香港居民合法权益

香港国安法规定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 。 专家指出 , 驻港国安公署在对相关案件进行管辖时 , 定将充分保障香港居民根据香港基本法和两个相关国际人权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 , 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

从程序上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的权利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 驻港国安公署将严格按照香港国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开展有关工作 , 并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监督 。 之所以作出如此严格的规定 , 就是要确保驻港国安公署行使执法权不会侵犯香港居民合法权益 。

南开大学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指出 , 香港国安法是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的有机结合 , 立法十分严谨 , 程序性条款很多 , 遵循现代法治原则 , 兼顾两制差异 。 法律中规定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 , 明确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应得到充分保障 。 香港国安法惩治的是极少数犯罪分子 , 保护的是绝大多数守法市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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