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案之广州增城区朱村街道山田村曾屋街曾某
在中国审判网中有7页35条之多的审判文 , 条条输的曾某人再起波澜 。 已被列入失信人执行名单及限制消费 。 今日用曾某人乃是宽宏慈悲之心 , 待情况发展而定 , 笔者或选择公开其真实姓名及家庭成员姓名 。 笔者公司的律师顾问表示 , 只要一招就可把曾某人逮捕判刑 , 只是笔者认为无需如此目前 。 笔者最后想公安机关提交报案材料及证据时 , 将是无法调解挽回之日!事件发生于2019年的一场曾氏宗亲联谊会 , 受害人并不认识曾某人是什么背景与身份 。 而后通过另外一个兄弟介绍认识而未深交 。 谁知祸起此时 。 佛家讲究缘起缘灭也讲究因果报应!在之后的某些时候 , 不知为何大家有些熟悉了 。 受害人对于宗亲感情非常重视 , 有曾字背书想着信誉等皆可以放松警惕 , 而受害人又是一个重情重义之人 。 对于宗亲会 , 应是有头有脸有小小事业的宗亲聚会之地 , 大家资源项目共享 , 在会长副会长中确实如此 。 谁曾想出现了增城的曾某 , 发生了令人震惊的事情 。受害人本身有些项目 , 而又有一个高密度养殖的项目在运转 , 本身另外花都的兄弟比较有兴趣就共享了一下 , 谁知道增城曾某更是有兴趣第三番五次咨询 。 然受害人也不做防备 , 因为有另外一个十几年的兄弟介绍 。 在几次的沟通后受害人答应增城曾某带他到老家考察项目并好生招待 , 而后又一次大部队兄弟到湛江受害人家中开怀畅饮 。 受害人热情 , 其农村受苦受累的父母更是倾囊而出购买昂贵海鲜招待 。 之后受害人受增城曾某几次说到而答应合作共同养殖高密度塘鲺并签下协议 。谁知曾某之前和受害人所有沟通交流都是用虚假名字 , 在签协议时用了真名但是潦草而受害人以为也是统一名字 。 再者曾某所用收款的账号又是另外一人 。 恰逢其另外一个公司开业 , 急需用钱而受害人被其几次催促而转了钱给其转用到其他项目上 。 接着第二天曾某变脸以累为由解除合作 。 当时满口答应第二天把受害人的钱转回 。 原来这一切都是一个局 , 直至今日受害人一再忍让 , 一再接收佛教教育以此普渡增城曾某 , 希望用受害人的善良感化他 。 毕竟曾某来过受害人家里吃过饭 , 按照当地习俗 , 不是兄弟不入饭 , 况且这五万块钱是受害人父母两人辛辛苦苦一年可能都拿不到的钱 , 受害人也不忍心告知家里人 。 如今见曾某背信弃义一而再再而三食言 , 在保留以诈骗罪报案之外 , 更要另其身败名裂儿女以有其父亲为耻 。因果循环构成诈骗罪的基本条件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 有些犯罪活动 , 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 , 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 , 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 所以 , 不构成诈骗罪 。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 , 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 , 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 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 其对象 , 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 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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