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鼓吹“受贿不办事是底线”,是对法律的羞辱
一段检察官在法庭上宣称“受贿不办事 , 保证了道德底线”的发言 , 成为舆论焦点话题 。 6月10日 , 据中国庭审公开网 , 一桩虚假诉讼罪庭的审庭现场视频显示 , 辽宁盘锦大洼区检察院孙旺检察官在回应辩护律师的有关质证时 , 称:“司法机关当中 , 收受贿赂不办事 , 正说明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道德底线 。 ”用网友的话来说“听完他说的这句话 , 我发现我之前的书都白读了” 。 从法律上说 , 官员接受贿赂 , 就已经是受贿罪的既遂状态 , 触犯了刑法这条“底线中的底线” 。 从道德上说 , 鼓吹“受贿不办事”更是恬不知耻 。 虽然这可能是法庭辩论时涉事检察官的口不择言 , 但又暴露出个别司法官员怎样的法律素养和“真实价值观”呢?首先 , “受贿不办事”一样构成受贿犯罪 , 不能自作聪明 , 以为这样就能逃脱法网 。 《刑法》第385条规定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有人就片面地认为 , “为他人牟取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 既然这样 , 接受贿赂之后 , 不为他人谋取利益 , “收钱不办事” , “贪赃不枉法” , 是不是就不构成受贿罪了呢?如果“贪赃不枉法”就不算受贿 , 那周星驰电影那句无厘头“嫖了不给钱 , 就不算嫖” , 是不是也能成立呢?人生的小算盘打得噼里啪啦乱响 , 可亵渎法律者必遭法律的严惩 。 针对所谓“受贿不办事”的贪官小心机 , 国家司法政策早已作出调整 。 2016年 , 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对“为他人牟取利益”做出了细化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下属以及管理对象 , 财物在3万元以上的 , “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 , 就“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 这就满足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 按现行的法律以及司法政策 , 只要接受下属或者管理对象 , 财物达到一定数额 , 哪怕没有实际行动为其谋取利益 , 只要是“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 , 就构成受贿罪 。 这是受贿罪的刑法常识 , 涉事检察官真的不知道这个道理吗?其次 , 鼓吹“受贿不办事是保证道德底线” , 是对于法律的羞辱 。 国家法律明文重典打击公职人员行贿受贿现象 , 作为执法者 ,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更应该严守底线 , 杜绝任何行贿受贿行为 。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刚正不阿、清廉自守才符合民意期待 , 鼓吹受贿不办事 , 即是对法律的亵渎 , 如此试探民众底线 , 必然将遭受舆论反噬 。 “受贿不办事” , “只吃糖衣 , 不嚼炮弹” , 可能成为官场内部一些人的小算盘 , 可能是茶余饭后的谈资 , 甚至成为个别在法律边缘试探的官员的“自我安慰” 。 但把这种违背国家法律精神的话放到严肃的法庭上 , 当着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 , 更当着观看庭审直播的亿万双眼睛 , 堂而皇之地说出来 , 这背后暴露出了个别检察官员怎样的法律素养以及三观?说到底 , “受贿不办事是底线” , 侮辱了“底线”二字 。 作为检察官对此鼓吹 , 也触犯了三观底线 。 □季渚鸿 (法律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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