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检察|女子错转账5万元被拉黑,收款人是否涉嫌犯罪?该如何将钱要回?


原创来源: 身边的刑法
【案例】朋友向女子孙某借款5万元 , 孙某通过手机银行向朋友转账时 , 错转给了刘某 , 据孙某回忆 , 自己根本不认识刘某这个人 , 因孙某经营一家小型批发部 , 供货商并不固定 , 可能是以前曾经与孙某有供货关系的人 , 但孙某回忆不起这个人的具体情况 。 孙某通过银行与刘某取得联系 , 开始刘某拒不承认 , 后来干脆将孙某拉黑 。

临安检察|女子错转账5万元被拉黑,收款人是否涉嫌犯罪?该如何将钱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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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由孙女士错转账引发的争议 , 孙女士能不能将错转的钱要回 , 通过什么渠道可以主张权利以及刘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 一系列问题 , 以下笔者结合本案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展开分析 ,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刘某涉嫌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退还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临安检察|女子错转账5万元被拉黑,收款人是否涉嫌犯罪?该如何将钱要回?】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交出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本条罪 , 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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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的规定有两种情形 , 一是第二款规定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交出的;二是第一款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退还的 , 本案适用该款规定 。 此处的代为保管是指基于合法原因而占有他人财物 , 当权利人主张权利时 , 拒不退还 , 即变占有为所有 。
本案中 , 由于孙女士的错误通知导致银行将5万元转给刘某 , 刘某也基于银行的转账行为而合法占有该5万元钱 , 当孙女士发现错转账后 , 请求刘某退还 , 而刘某不承认 , 后又将孙女士拉黑的行为 , 其实就是实施了一个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 , 该行为可以评价为刑法上的侵占行为 。 因此 , 刘某的行为涉嫌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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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三款规定 , 本条罪 , 告诉的才处理 。 此处的告诉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告诉 , 即依法提起刑事自诉 。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刑事自诉案件之一 , 我国刑法规定了五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 对于这五种案件 , 采不告不理的原则 , 只有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 法院才会处理 , 其中只有侵占罪为纯自诉案件 , 其他四种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转公诉 。 因此 , 本案中 , 孙女士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方式 , 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 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要回自已的5万元钱 。 孙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 , 要求刘某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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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 , 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 应负返还的义务 。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 , 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
本案中 , 孙女士错转账给刘某 , 刘某对该5万元即为不当得利 , 不当得利是债发生的根据之一 , 在孙女士与刘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 孙女士为债权人 , 刘某为债务人 , 即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 为民事合同关系 。
基于此 , 孙女士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要求刘某偿还债务 , 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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