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加强呼叫中心业务管理 禁止拨打骚扰电话( 二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真实主叫鉴权等要求,严禁为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或其他第三方违规更改、隐藏主叫号码等提供权限,确保电话溯源可查 。
加强经营行为管理
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管控机制,建立技术手段,严格控制呼出,禁止拨打骚扰电话或为拨打骚扰电话提供便利 。
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确因用户同意的即时回访或信息咨询等实施呼出的,应当留存不少于30日的通话录音、相应的主被叫号码和拨打时间、用户同意的相关凭证等信息,并尽量避开用户休息时间,建立合理的呼出管理制度 。
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合法合规的语音中继线路等资源提供服务,不得转租转售相关电信资源;不得通过转接平台等任何方式违规更改、隐藏电信业务接入号码;应当合法合规获取使用回访用户的相关信息,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
除此之外,仅向客户提供呼叫中心系统和座席出租服务的,也属于经营呼叫中心业务,须符合通知的准入管理、经营行为管理等相关规定 。
三种情况不属于经营呼叫中心业务,无需申请经营许可,包括仅向自有客户提供咨询等服务,不向第三方客户提供相关服务;仅提供话务员等人力外包服务,不组建呼叫中心系统;仅提供代为建设呼叫中心系统等技术服务 。
对于在上海等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公司,且申请在境内经营呼叫中心业务,符合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条件的,可按照《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信厅信管﹝2019﹞86号)相关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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