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王振华的罪责与辩护人的良心

斯伟江:王振华的罪责与辩护人的良心
最近富豪王振华猥亵幼女案宣判 , 一审被判五年 。 在静悄悄的开庭之后 , 当庭宣告判决 , 如同一个死火山 , 突然爆发了 。 普遍的公众舆论认为判轻了 , 认为金钱总归容易和权力结盟 , 毕竟富贵两字连起来 , 就是一个常用词 。 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说 , 富豪一分钱也未赔 , 应该判五年以上的 。 舆论在认为富豪轻判时 , 也认为 , 辩护律师被钱收买了良心 , 于是 , 千夫所指 , 无病自死 。 终于 , 富豪的辩护律师 , 也忍不住 , 发表了一个声明 , 说自己是基于本案庭审是不公开开庭 , (法定不公开开庭 , 涉未成年人 , 猥亵等因素) , 所以才不发声 , 同时认为本案是受害人一方舆论 , 影响判决结果 。 但辩护律师的声明 , 结合法官的解答 , 解读出不少案件事实 。说判轻判重的 , 似乎都有理由 。 因为刑法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款是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中犯前款犯罪的 , 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三款 , 猥亵儿童的 ,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认为判轻的 , 认为富豪属于第二款 , 有其他恶劣情节 , 理由是 , 小女孩的阴道撕裂 , 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 另外重要的一点是认为 , 猥亵一般不至于阴道撕裂 , 富豪涉嫌强奸 , 强奸幼女 , 是强奸罪中的从重处罚 , 可能判十年 。 如果有其他法定情节 , 甚至可以判死刑(本案不涉及十年以上) 。是否有强奸情节 , 目前案情不清楚 , 无法判断 , 因为要看全案证据 , 尤其是被害人的证言是如何描述的 。 未成年人的证言 , 是有一定的证据效力的 。 本案审判长答疑中说 , 不存在性器官接触 , 相关司法鉴定佐证了这一事实 。 本案被告人是非常成熟 , 有丰富社会经验 , 一般不至于直接认重罪 。 就是否阴道撕裂伤 , 二级轻伤 , 从辩护人发表的声明看 , 上海的司法鉴定结论是 , 阴道撕裂二级轻伤成立的 , 但辩护人提供了其他法医专家的专家意见认为证据不足 。 另外 , 辩护人认为本案无罪理由是 , 彻底否定富豪有猥亵的情节 , 因为毕竟是私密空间 , 一对一的证据 , 所以 , 从辩护人的声明看 , 富豪是彻底否定有猥亵情节 , 就是一个陌生的怪蜀黍 , 对一个陌生小女孩的正能量交谈了 , 从最后法庭没有采信他的说法 , 也很正常 。 13分钟 , 花那么多钱 , 通过一个中间人 , (另外一个同案人 , 根据法官答疑 , 估计周的说法和王不一致) , 就和一个素昧平生的小女孩 , 跑到封闭空间 , 就是为清谈几句 , 何不去酒吧呢?一杯啤酒 , 两厢情愿 。富豪辩护人陈有西律师认为 , 本案不存在阴道撕裂这个事实 , 他不承认这个鉴定结论 , 他的声明中说 , 如果有阴道撕裂 , 他也认为该判五年以上 。 这个观点 , 倒是和认为法院轻判了的人是一致的 , 毕竟法庭最后认定上海的法医鉴定结论成立 , 合法有效 。 照这个逻辑 , 似乎双方都认为 , 本案可以适用第二款 , 有其他恶劣情节 , 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但法院认为 , 仅有阴道撕裂轻伤二级 , 不属于其他恶劣情节 。 因此 , 法院的观点和双方都不一样 。 也不能说法院的观点错了 , 毕竟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 没有任何司法解释 , 法官当然是有权解释法律的 。 当然 , 换一个法官 , 也可能认为这个构成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这都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内 , 因此 , 理论上 , 法官确实有很大权力的 。 实践中 , 这个权力属于谁?可以写博士论文 , 而且不能发表 。这个案子中 , 比较有意思的是律师伦理 , 到底律师是否因为富豪的律师费 , 出卖了良心 。 法治常识 , 不管多么臭名昭著的人 , 都应该有律师 , 因为司法制度设置 , 就是为了防止冤枉 , 因为很多当时臭名昭著的人 , 或许以后是清白的 , 当然也可能永远是臭名昭著的 。 律师制度的设立 , 就是为了兼听则明 。 但可以请律师 , 和律师作无罪辩护 , 又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 。 律师自己根据法律和良知 , 作出判断 , 如认为王振华说的 , 就是聊聊天 , 有合理之处 , 而且 , 其他证据也可以作印证 , 做无罪辩也是可以的 。 因此 , 有罪辩 , 无罪辩 , 是要根据全案证据权衡 , 如果尚在辩护人自由裁量范围内 , 是无法苛责的 , 但如果 , 全案证据都指向 , 富豪和小女孩清淡十几分钟 , 纯属扯淡 , 不存在任何合理的怀疑 。 那是另外一回事 。律师的职业伦理是 , 在法律范围内争取被告人利益最大化 。 如果离开了法律范围 , 争取利益最大化 , 是违背律师伦理的 。 至于良心一词 , 谁能知道谁的良心呢?周公畏惧流言日 , 王莽礼贤下士时 。 各人以后总得面对上帝的审判吧 。 律师要谨慎替当事人背书 , 你可以说 , 案卷中 , 并无王振华有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的证据 , 但最好不要说——王振华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 。 因为 , 根据蟑螂理论 , 厨房里出现一只蟑螂 , 很可能有十几个蟑螂 。 只不过 , 现在没发现而已 。 对一个白手起家的亿万富翁 , 比川普还牛逼一点的人 , 其社会经验和反侦察经验 , 以及其社会生存能力 , 显然不是一般的强 , 再说 , 猥亵幼女的事情 , 一般受害人也不愿意自动来报案 , 毕竟还存在一个孩子的名誉问题 。 蟑螂理论 , 是有合理生活经验作依托的 。本案有意思的是 , 检方只求刑4-5年 , 而法院是顶格判了 。 王振华不服上诉 , 检察院肯定也不会抗诉了 , 他们的求刑范围 , 法院已经充分满足 。 因此 , 二审只可能减 , 不可能改变判决 。 当然 , 这种案子 , 一般来说 , 二审就是维持原判 。 有钱人肯定能请到一流的律师 , 一流的专家 , 他们的触角也会伸及很多地方 。 这一点 , 穷人是永远无法比拟的 。 似乎有人发了一个微博说 , 嗯 , 猥亵幼女判五年 , 写一个小黄文 , 判十年 。 他指的另外一个案子 。 对比一些社会底层的人 , 绝大多数 , 以前多数是没请律师 , 现在是法援律师 , 听一个律师说 , 某个黑社会案子 , 辩护人全是法援律师 , 法援律师中也有认真辩护的 , 法官就说 , 让司法局给你们开个会 。 开会的意思就是 , 不准做无罪辩护 , 热热闹闹走过场 。 哎 。 我认识几个堪称社会良心的律师 , 不是在监狱里 , 就是没证了 。 所以 , 还是别谈良心了 , 伤心 。 对王振华案子来说 , 也别谈社会良心了 , 伤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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