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寻求社会救济?

最近 , 一起山东高院指定潍坊中院再审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 工商银行寒亭支行通过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三个判决书 , 强制执行了浙江商人潘敖齐投资的资产 。 那么这三个生效的判决书均被上级法院指定再审 , 工商银行寒亭支行及潍坊中院在法律层面上是否有错误?如果是错误判决 , 又错在哪里呢?事件背景一、投资潍坊2004年山东领导到浙江招商引资 , 潘敖齐受邀到山东投资房地产 , 由潘敖齐个人全资设立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利置业) 。 2009年6月24日 ,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美凯龙)将与潍坊寒亭区政府签订的120亩商业用地项目开发合同 , 作价1700万元 , 以咨询费的名义转让给了潘敖齐 。 为承接该开发项目潘敖齐成立了凯利置业 。 该开发项目占地120亩 , 规划建筑面积241000平方 , 潘敖齐项目投入资金6亿余元 。 2013年6月27日 , 经潍坊力群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潍力群抵估字(857)号) , 开发项目的评估价为17.8亿(还不包括红星美凯龙商场西侧未开发38亩土地和商场租金) 。 截至目前 , 价格应该更高 。 2009年潘敖齐在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红星美凯龙”)引荐下和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政府接洽 , 最终决定在寒亭区投资开发商业地产项目 。 同年8月 , 潘敖齐投资设立凯利公司 , 并由凯利公司专项投资开发潍坊市红星美凯龙家私凯利生活广场项目(下称“凯利生活广场项目”) 。 二、融资贷款2010年凯利置业向潍坊工商银行融资项目贷款 , 银行提出要求 , 要求融资单位必须达到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 经人介绍山东华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安集团)“入股”凯利置业 , 代持凯利置业45.6%的股权 , 达到贷款银行的基本要求 。 为了凯利生活广场项目的建设 , 凯利公司于2010年9月19日、2011年1月22日及2012年1月17日 , 先后与工行寒亭支行先后签订三份《房地产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分别为8400万元、6700万元和6000万元的 。 三、债务转移2015年1月29日 , 在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办事处的牵头和见证下 , 由工行寒亭支行、潘敖齐、凯利公司的股东山东华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安集团”)与投资方光彩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光彩投资集团”)五方共同签订《合作协议》 。 协议的核心内容是:潘敖齐将其持有凯利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光彩投资集团 , 光彩投资集团成为凯利公司股东后 , 应于2015年2月20日之前偿还凯利公司所欠工行寒亭支行的借款利息 。 光彩投资集团同时承诺在潘敖齐名下的凯利公司股权完成转让后3个月还清工行寒亭支行的2.11亿元贷款及利息 。 《合作协议》经上述五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工行寒亭支行作为债权人亦在《合作协议》上签字盖章 , 知道并同意凯利公司所欠银行贷款债务的转移 。 2015年2月 , 潘敖齐按照《合作协议》约定 , 将其控制的凯利公司的股权依约转让给光彩投资集团 , 光彩投资集团成为凯利公司的新股东 。 四、银行起诉2015年10月12日、2016年4月25日和2017年4月25日 , 工商寒亭支行竟然以凯利公司、潘敖齐(担保人)为被告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潍坊中院)先后提起民事诉讼 , 案号分别为(2015)潍商初字第249号、(2016)鲁07民初222号、(2017)鲁07民初389号 。 而真正的债务人 , 光彩公司 , 工商银行却不闻不问 。 五、资产清空以上三个案件 , 最终都是在潘敖齐及其他自然人股东缺席的情况下 , 作出了生效判决——凯利置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 投资人潘敖齐投资的凯利公司 , 以及“凯利生活广场项目”中的巨额资产被低价强制拍卖 , 价值数十亿的资产全部被他人低价获得 。 判决书的错误:一、公告送达违法潍坊中级法院所判决的三个案件(2015)潍商初字第249号、(2016)鲁07民初222号、(2017)鲁07民初389号均是在潘敖齐等4个自然人股东缺席的情况下判决生效的 。 每个案件开庭传票都是通过公告送达的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本案中 , 潘敖齐陈述 , 自己没有更换过手机号码 , 也没有更换过地址 , 并非下落不明的人士 。 即便人民法院通过快递无法送达的情况下 , 也不能径直使用公告送达 。 因为使用公告送达的前提是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的情况下 , 才可适用公告送达 。 要知道 ,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还有很多 , 例如直接送达、代为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等 。 更何况这三个案件中还有4个自然人也是通过公告送达 , 缺席审理了 。 难道另外3个自然人小股东也无法找到?要知道 , 这三个案件都是标的额巨大的案件 , 人民法院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如此草率 , 明显违法 。 二、划拨执行款违法总所周知 ,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有生效的法律文书 , 例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 。 但奇怪的是 , 凯利置业的案件中居然出现了在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 , 人民法院居然直接执行了被告的财产 。 可谓是出现了 “先执行 , 后判决”的咄咄怪事 。 2017年4月25日 , 工行寒亭支行向凯利置业以及潘敖齐等人起诉 , 要求偿还借款本金8400万及利息 。 潍坊中级法院于2018年2月24日作出(2017)鲁07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 , 凯利置业偿还8400万及利息 , 潘敖齐等人承担连带责任 。 但是 , 早在2017年8月3日 , 也就是相关判决书尚未作出的6个月之前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就已将之前拍卖的凯利置业资产中的8400万直接转入了工行寒亭支行(见附图1) 。 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寻求社会救济?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