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都市网|“偷鸡不成蚀把米”!宿松一男子伪造证据被罚款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偷鸡不成蚀把米”!宿松一男子伪造证据被罚款
在打官司时伪造证据 , 小心“偷鸡不成蚀把米” 。 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一案件当事人张某在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 , 依法被处以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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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 , 张某诉称被告夏某欠其2万元 , 久拖不还 , 于是便来起诉 。 开庭审理过程中 , 被告未到庭应诉 。 张某提交借条证据给法官 。 法官审慎认定 , 仔细对照该证据 , 发现该原件与其立案时提交的借条复印件虽然格式相似 , 但是手印不一致 , 字体也有出入 , 遂询问张某 。
禁不住法官连续追问 , 张某最终承认该欠条系伪造 , 并称当初来法院立案提交了借条复印件后 , 回家不慎把原件遗失了 。 由于庭审要求必须提交证据原件 , 张某便抱着侥幸心里 , 自作聪明仿造了一份证据 。
鉴于张某伪造证据的行为损害了司法权威 , 妨碍了正常的诉讼程序 , 但考虑到张某主观恶性较小 , 宿松法院最终对张某罚款200元 , 小惩大诫 。 张某也在法官的教育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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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文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当事人如果不慎遗失借条原件 , 可以通过录音、短信等方式让被告方自认借款事实 , 或寻求借款证明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 结合转账记录等组合证据形成证据链 , 切不可自作聪明 , 伪造证据 。
【宿松都市网|“偷鸡不成蚀把米”!宿松一男子伪造证据被罚款】来源:宿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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