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心脏,弓箭……这是一则信息含量极为丰富的新闻( 二 )
然而事实上 , 飞镖、弓箭都是公民可以合法持有的 , 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理范畴 , 制造、销售、购买、持有、使用等环节均不需要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 但在实际使用中应当主动注意安全 , 不要在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上组装使用 。 根据民航和铁路的规定 , 箭需要箭头箭竿分离 , 弓弦卸下 , 选择托运 。
作为射箭爱好者 , 笔者自己家里就有两张传统弓和竹木箭若干组 , 也曾经按照有关规定携带这些弓箭乘坐地铁和高铁参加爱好者交流和小型比赛 。 一路上虽然遇到了不熟悉相关规定的安检人员质疑 , 但好在遇到的民警都熟悉该领域法规 , 予以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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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具有击发机构的弩则是我国严格管制的危险器械 。 1999年 , 公安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驽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 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将弩纳入治安管理范围 , 切实加强有关管理工作 。 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了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的行政许可 。 因此 , 弩的使用仅限于竞技弩射活动和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等特殊需要 , 单位或个人因商业活动需要 , 不得购买使用弩 。
我国于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这主要是因为弩可以蓄积很强的势能 , 所以比一般弓箭的杀伤力更大 , 而且可以长时间保持待击发状态 , 所以精准度和使用的方便性更强 。 一旦被犯罪分子掌握便有可能成为伤害他人的工具 。 在许多刑事案件中 , 也确实有部分犯罪分子使用弩作为凶器 。 而且新闻中的这名男子将弩上弦并安装弩箭后放置在家中本身是非常危险的 , 一旦击发机构失灵 , 随时可能走火 , 误伤自己和他人 。 只要家里有管制器械 , 危险就随时存在 。 而弩箭贯穿左侧胸膛却侥幸不死确实是小概率事件 。
这条新闻被很多媒体转载 , 但大多是仅以图片配合少量文字介绍 , 对侥幸活命的内在原因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均未作深究 。 与其说在反映社会问题 , 不如说是在博眼球 。 媒体应当作为人民群众的双眼 , 以理性客观的视角传递可靠的信息 , 从而产生正确的引导作用 。 出于对部分媒体的失望 , 所以就有了笔者的这些不平之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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