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证监会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

2020年6月12日 , 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与此同时 , 证监会、深交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 。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规章自2020年4月27日至5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同时 , 证监会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 社会各界对规则内容总体支持 , 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建议 , 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 , 合理建议均以吸收采纳 , 并相应修改了规章内容 。
修改完善后的《创业板首发办法》共七章、七十五条 。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精简优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 将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 强调按照重大性原则把握企业的法律合规性和财务规范性问题 。 二是对注册程序作出制度安排 , 实现受理和审核全流程电子化和全流程公开 , 减轻企业负担 , 提高审核透明度 。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 严格落实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 , 制定针对创业板企业特点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 。 四是明确市场化发行承销的基本规则 , 并规定定价方式、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等事项应同时遵守深交所相关规定 。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 加大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
修改完善后的《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共七章、九十三条 。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适用范围 ,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品种的 , 适用《创业板再融资办法》 。 二是精简优化发行条件 , 区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 , 差异化设置各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 。 三是明确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 , 深交所审核期限为二个月 , 证监会注册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 同时 , 针对“小额快速”融资设置简易程序 。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 要求有针对性地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等信息 , 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 五是对发行承销作出特别规定 , 就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锁定期 , 以及可转债的转股期限、转股价格、交易方式等作出专门安排 。 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 加大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
修改完善后的《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共三十五条 。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适用原则 , 创业板公司应遵守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 , 但《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是明确公司治理相关要求 , 并针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作出专门安排 。 三是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 , 强化行业定位和风险因素的披露 , 突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信息披露责任 。 四是明确股份减持要求 , 适当延长未盈利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持股锁定期 。 五是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 , 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的实行注册制 , 并规定重组标的资产要求等 。 六是调整股权激励制度 , 扩展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 , 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 , 并进一步简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
本次《保荐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与新《证券法》保持协调衔接 , 调整审核程序相关条款 , 完善保荐代表人管理 。 二是落实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要求 , 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配合保荐工作的相关要求 , 细化中介机构执业要求 , 督促中介机构各尽其责、合力把关 , 提高保荐业务质量 。 三是强化保荐机构内部控制要求 , 将保荐业务纳入公司整体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范围 , 推动行业自发形成合规发展、履职尽责的内生动力和自我约束力 。 四是加大问责力度 , 丰富监管措施类型 ,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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