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江苏一教师多次与未满14岁女生发生性关系 被判7年


「兴化」江苏一教师多次与未满14岁女生发生性关系 被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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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兴化市政法系统公布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例)
编者按: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有效预防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 从今天起 , 市委政法委牵头会同市各相关部门 , 以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陆续向社会通报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 , 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和育人环境 。
兴化市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典型案例

市检察院:舒某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舒某某与被害人小A系师生关系 , 两人于2018年11月份左右确定“恋爱关系” 。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2日期间 , 被告人舒某某明知被害人小A未满十四周岁 , 仍在被害人小A家中 , 多次与被害人小A发生性关系 。
裁判结果
2019年9月12日 , 兴化法院以被告人舒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同时禁止其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 。 被告人舒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 2019年12月16日 ,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 严重损害儿童权益 。 本案被告人舒某某已娶妻生子 , 却利用教师身份 , 博取被害人的好感并与之建立所谓的“恋爱关系” , 并与其发生性关系 。 被告人舒某某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 理应做模范守法的典范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表率 , 应当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 其所作所为严重破坏了学校的教学秩序 , 极大地伤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 , 严重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 , 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 应依法从严惩处 。

市检察院:吴某某、谢某某监护侵害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2日 , 吴某某以放火烧伤吴某甲(10周岁)、吴某乙(5周岁)为挟向父母索要房产 , 后将吴某甲和吴某乙烧伤、致两人重伤二级 。
裁判结果
2018年9月29日 , 兴化法院以吴某某犯放火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兴化」江苏一教师多次与未满14岁女生发生性关系 被判7年】吴某甲、吴某乙被烧伤后谢某某未探视照顾 , 吴某丙(吴某某之父)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并借债30余万元 。 2018年5月23日 , 吴某丙向兴化法院提申请撤销吴某某、谢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 并指定其为监护人 。
兴化检察院调查认为 , 吴某某放火烧伤吴某甲、吴某乙 , 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 , 应当撤销其监护资格 。 谢某某没有探视照料、承担医疗费用 , 没有给予精神抚慰和呵护保护 , 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 , 可以撤销监护资格 。 2018年9月25日 , 该院支持起诉 。 9月27日 , 兴化法院判决撤销吴某某、谢某某的监护资格 , 指定吴某丙为监护人 。
典型意义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 , 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有关个人或组织申请撤销监护资格 。 当父母一方实施监护侵害行为 , 另一方应对受侵害的子女妥善照料 , 如果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 检察机关也可以支持有关个人或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
谢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 受到很大触动 , 开始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与吴某甲、吴某乙联系沟通 。 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找到谢某某对其开展了法治教育 , 告知谢某某即使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 法律赋予的相关义务并不免除 , 也应当依法履行支付抚养费等法定义务 。 谢某某经教育认错悔过 , 主动向吴某甲、吴某乙支付抚养费 , 并为吴某甲、吴某乙购买学习用品、生日礼物等 , 与吴某甲、吴某乙的亲子关系逐步得到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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