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信|三毛遗属起诉《见字如面》案宣判,法院一审:构成侵权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三毛遗属起诉《见字如面》案宣判 , 法院一审:构成侵权
***讯(采访人员王巍)因在未授权的情况下 , 在节目中朗读父亲写给三毛的书信 , 《见字如面》节目被已故作家三毛的姐弟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 今日(6月5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 认定《见字如面》节目侵害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 需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2636元 。
书信|三毛遗属起诉《见字如面》案宣判,法院一审:构成侵权
本文插图

宣判现场 。法院供图
三毛遗属认为节目未经许可使用书信构成侵权
三毛的三名姐弟诉称 , 在腾讯视频平台播出的《见字如面》第二季第十期节目中 , 表演嘉宾朗读了三毛父亲陈嗣庆写给三毛的书信《过去·现在·未来》 。 三姐弟是上述书信的法定继承人 。
三人认为 , 《见字如面》节目未经其许可 , 侵害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 因此将涉案节目的著作权人——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台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 三人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礼道歉 , 消除影响;赔偿三姐弟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
三被告辩称 , 在涉案节目中朗读涉案书信的行为 , 系为介绍、评论该书信及说明相关主题而适当引用书信部分内容 , 构成合理使用 。 因此 , 并未侵害三原告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 涉案行为并未给三原告造成精神损害或物质损害 , 故其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缺乏依据 。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该案后 , 于2020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
法院一审:构成侵权 , 赔偿三毛家人6万余元
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 , 《见字如面》节目的行为超出了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 , 不属于合理使用 。
从使用目的看 , 涉案节目分为书信朗读和书信点评两个环节 。 在朗读环节邀请专业演员对书信内容进行声情并茂的朗读 , 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 观众对涉案节目的关注和讨论重点也都集中于书信朗读环节 。 因此 , 无论从节目预先设置还是实际效果看 , 书信朗读环节都是涉案节目的核心环节 , 而书信点评环节则相对处于次要位置 。 因而可以认定 , 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的目的并非单纯对涉案书信进行介绍、评论或者说明其他问题 , 而是通过朗读书信的方式展现书信的内容 , 以达到较好的节目效果并最终吸引观众 。
从引用程度看 , 涉案书信四千余字 , 涉案节目使用一千余字 , 涉案节目展示的涉案书信的内容基本涵盖涉案书信的大部分实质内容 。 综合引用数量和内容两方面因素 , 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已达到基本再现涉案书信内容的程度 , 因而不属于适当引用 。
此外 , 涉案节目未经许可通过朗读的方式再现了涉案书信的实质内容 , 必然会对三原告授权他人以类似方式使用涉案书信产生影响 。 该案中 , 涉案节目在使用涉案书信的同时还对涉案书信进行了修改 , 这不仅会影响三原告获得经济利益 , 还侵害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这一包含作者人格利益的权利 , 造成了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
因此 , 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的行为并非出于介绍、评论或说明的目的 , 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 , 影响了涉案书信的正常使用 , 损害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 不属于合理使用 。
综上 , 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
据此 ,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 , 就侵害涉案书信修改权之行为消除影响并就侵害涉案书信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行为 , 连带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2636元 , 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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