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面前持槍自衛 加州民眾需遵守哪些原則?

新冠疫情未退 , 美國非裔男子喬治弗洛伊德遭警察壓頸之死 , 近期又引發全美抗議浪潮不斷升級 , 其中出現不少暴動、搶劫、放火的脫序行為 , 許多店面也被洗劫一空 。 盡管連日來多地政府實施宵禁 , 但緊張局勢未減 。 令人聯想到1992年曾發生的“洛杉磯暴動”的亂世景象 , 引發各地民眾的恐慌 。 為保安全以備不時之需 , 不少華人民眾也開始備槍自衛 。 依照加州法律 , 什麼是“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民眾需要了解哪些“防衛法”?前檢察官、擁有多年審判出庭勝訴經驗的南加州知名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給出以下專業分析 , 供民眾參考 。 ----加州遵循"堡壘原則" (刑法典第198.5條) 。 「堡壘原則(Castle doctrine)」 , 也被翻譯為“就地防衛法” 。 這意味著居民面對住所內的入侵者 , 沒有義務進行退讓 。 居民可以對闖入其居所 , 或試圖闖入其居所的入侵者 , 使用包括致命武力在內的武力進行自我防禦 。 法律規定 , 對非法侵入和暴力襲擊(正在試圖或已經試圖非法地 , 並且(或者)強行 , 進入並非空置的住房、商行或汽車) , 主人、房客、委托保管人等 , 均有權使用致命武力來保護其“堡壘” 。 住宅“堡壘”的法律定義 , 包括其院子和車道 。 有些州的法律更進一步將工作場所及私人車子都歸入“堡壘”范圍 , 不可侵犯 。 加州有一個法律推定 , 如果有以下情況發生 , 則可推定居民或其家庭成員具備合理理由 , 針對其即將面臨的死亡或遭受嚴重身體傷害的威脅 , 感到恐懼而進行自衛:• 入侵者非法強行進入或試圖進入其住宅;• 居民知道或有理由相信 , 入侵者非法強行進入或試圖進入其住宅• 該入侵者不是其家庭成員• 居民使用預期武力 , 或很可能對闖入其住宅內的入侵者 , 造成死亡或嚴重的人身傷害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檢察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 , 必須要先証明居民在面對入侵者使用武力時 , 所要面臨的死亡或傷害威脅 , 不存在合理地恐懼 。在這種情況下 , 這一推定就有助於居民證明其“正當防衛”的合理性 。 鄭博仁律師說 , 其法律背后的公共政策主旨就是 , 強行侵入行為本身 , 就構成了對居民生命和肢體的威脅 。 (參見People v. Silvey (1997) 58 Cal. App. 4th 1320.) “嚴重的人身傷害”的定義 , 是指重大的或實質性的身體傷害 。 這種傷害是大於輕度或中度的傷害 。 而如果未滿足以上任何要求 , 堡壘原則則不能被引用 。 ----那麼只要家裡有人 , 是否加州“堡壘原則”總能被適用?不可以 , 如果入侵者不在住宅範圍內或沒有試圖進入住宅 , “堡壘原則”則不能被適用 。 以下是曾發生的一個案例 , 該房主就嘗試利用堡壘原則 , 但敗訴:一次爭吵過程中 , 一名修理工人舉著錘子踏進了一戶人家的大門前廊上 , 該房主就從屋內開槍打傷了工人腿部 。 而法官裁定該案件不能適用“堡壘原則” , 原因是因為僅僅踏上門廊並不意味著該人有意圖要進入住宅 , 而且一個合理的人 , 會預料到外人會走到非封閉式的前門廊區域 (參見People v. Brown (1992) 6 Cal. App. 4th 1489).針對以上情況將適用其他防衛的相關法律 。 在加州 , 如果一個人在他人的住所外 , 但依舊處於他人的房產上 , 他必須離開嗎?答案是不需要!盡管根據《刑法典》第198.5條 , “堡壘原則”僅適用於一個人的住宅 , 但仍有其他正當防衛原則適用於住宅內外 。 在加州 , 對侵入者人們沒有義務進行退讓 , 有權堅守其陣地 , 並在合理必要的情況下以武力進行防衛 , 甚至有權追討凶手 , 直到死亡或人身傷害的危險過去為止 。 根據加州陪審團指示第505和506條 , 如果被告為自己或他人防衛 , 則不構成使用致命武力的罪名 。該規定適用於住宅內部和外部 。 在以下情況中 , 採取防衛措施是合理的 , 因此不屬違法行為:• 被告有理由認為危險迫在眉睫;• 被告合理地認為 , 使用致命武力是防御危險的必要條件;• 被告使用的武力沒有超過為防御危險而合理需要的危險程度;所謂“迫在眉睫的危險”必須是當下存在的 , 是必須要立即應對的危險 。 “嚴重的人身傷害”是指重大的或實質性的身體傷害 。 ----堡壘原則(Castle Doctrine) vs. 堅守陣地(Stand Your Ground)之間有什麼區別?在加州 , “堡壘原則”僅適用於某人的住所或居所 。 而“堅守陣地”(無義務退讓)是在“堡壘原則”的基礎上更擴大一步 , 將“堡壘”擴展到自衛者所在之處 。 “堅守陣地”也是一種防御原則 , 直接翻譯成中文就是“堅守不退讓” , 指的是當一個人在合法地方遭遇緊急狀況、生命受到他人威脅時 , 無須退讓 , 可以各種手段甚至致對方於死地來達到保護自己的目的 。 所謂的合法地方包括汽車、工作場所及其他公共場所等 。 鄭博仁律師分析說 , 防衛法的一個重要前提 , 就是自衛者有合理地擔心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 , 但這一前提條件的認定經常在法庭上引起很多爭議 , 例如在隻有雙方二人在場而又沒有其他証人作證的情況下 , 只有一面之詞 , 法官及陪審團也很難判定自衛者所說的是真的 。 ----如果加州居民對暴力入侵者使用致命武力 , 他們在法庭上是否有相應的抗辯可以適用?是的 。根據情況的不同 , 加州的房主可以引用:•《刑法典》第198.5條的《堡壘原則》;• 根據加州判例法、成文法及陪審團指示 , 正當防衛原則(堅守陣地)可被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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