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出售2只鹦鹉被判5年的类似案件制定这样的法律合理吗

30年前的法律,明显已经不适用了。因为几只鹦鹉毁了一个家庭,也凉了国内养鹦鹉人的心。鹦鹉是大洋彼岸的物种,捕捉野生鹦鹉成本远远高于人工驯养,保护意义不大。我相信这两年因为这件事中国大部分的鹦鹉会被秘密处理掉,客观上导致了鹦鹉种群大规模死亡。这种法律已经背离了立法的初衷,南辕北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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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问的不恰当,应该明确指出是这两只鹦鹉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上明确规定的物种,属于我国法律的保护范畴。并不是2只普通的鹦鹉。
以牟利为目的的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当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
一方面,判决书有显示,王鹏不仅仅只是饲养这些鹦鹉,还有证据证明:他早在2014年就开始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鹦鹉,在2016年4月他就曾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卖过6只鹦鹉,其中2只正是我国重点保护、禁止非法买卖的“绿颊锥尾鹦鹉”。
我国法律早就允许个人驯养这些国家保护动物了,只不过得申请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驯养。
■网友的回复
今天看到了推送的新闻,鹦鹉案的当事人已经出狱了,这才使我又想起了两年前的这起案子,其实这些年来像这样的争议性的案子有很多,比如大妈摆摊射气球案,大学生掏鸟窝案、农民采蕙兰获刑案等,其中有些案件后来有所翻转,比如掏鸟案的当事人后来被证明其实知道自己贩卖的是国家保护动物等等,鹦鹉案的当事人也同样一直被质疑是否真的不知道自己的鹦鹉是保护动物,据我在网上百度到的新闻报道,记者在采访鹦鹉案的王鹏时,他一直都说自己对此并不知情,而百度百科上的叙述却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鹏承认知道涉案鹦鹉为法律禁止买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仍非法收购、出售,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究竟哪个说的才是真的就不得而知了。。。
但是,这些都不是问题的重点!这些案件之所以会引起人们的关注以及争论,关键之处在于,如果案件中的当事人真的不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情违法,那么就会被判无罪吗?!显然不是!这才是此类案件一直被争论不休的原因之所在!
就以鹦鹉案为例,很多人认为当事人作为鹦鹉爱好者,对自己养的鹦鹉是保护动物却不知情显得不合情理,首先我想说,“爱好”与“专业”是两个概念,一个人爱好一项事物显然并不代表他就和这一领域的专业人士一样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我们可以换一种思路,现在好多家庭都会养宠物狗,狗下崽后,人们通常都会把养不过来的狗崽送人或卖掉,这是很常见的事对吧?但如果突然有一天,警察登门拜访,说你卖的狗是国家保护动物,要逮捕你,我相信任何一个人都会是一脸懵逼的表情,are you kidding me!?这种时候就问你觉得冤不冤?可是当你喊冤的时候又会有人反问你,“你作为爱狗人士,居然不知道自己养的狗是保护动物?这显然不和情理。。。”相信这个时候你只能是欲哭无泪了。。。唉!先别着急喷!我当然知道狗并不是国家保护动物,我举这个例子想表达的是:“狗不是国家保护动物大家都知道,但有多少人是通过专业的领域或详细的查询验证而得出的这个结论?!”显然,大部分人只是通过常识判定,狗,并不是国家保护动物!当你的常识是正确的时候,当然相安无事,但是当你的某种“常识”是错的并且是违法的呢?人们是否能接受自己的“常识”与法律相违背而带来的一系列后果?!这才是我想表达的!
类似这样的案子,网上很多的评论都在围绕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当事人的某某行为触犯了哪条哪条法律,根据哪条哪条规定,确实应该怎样怎样判等等。的确,这些案子法院最终所给出的判决并非不公,就算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真的是不知情,判决也是有理有据,并非真的冤枉了谁,这其中的关键之处就在于,法律上并不支持所谓的不知者无罪!这其实想想也有道理,正所谓画龙画虎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每个人心里究竟是怎么想的,是否知道什么事情,很多时候恐怕只有他自己心里最清楚,这种事情是无法证明的,而法律恰恰是要讲证据的!别说现在的测谎技术很不成熟,而且就算未来的某一天,测谎仪真的能百分之一百准确的测出一个人是否说谎,法律也依然要如此,因为这里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可以假想,假如一个人从生下来就被恐怖分子拐走养大,并从小就对其进行封闭式杀手培训,教会他杀手的技能并告诉他,杀人是不犯法的,由于他一直接受的都是与世隔绝的训练,致使他的人生观以及对这个世界的认知也即是如此,直到有一天,他终于走出深山老林被派去执行刺杀任务,结果在杀人后被逮捕,但他自己并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在他看来这就是他之前每一天都在训练的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人们在用最先进的测谎仪对其进行测试后也发现确实如此,但试问,能因为这样,就判他无罪吗?显然不能!这也是法律的精髓之所在,不能因为你是法盲就对你网开一面,否则的话,任何一个罪犯都可以以此来为自己辩护,很多人也会利用这一点来为自己逃避法律的制裁。
那么说了这么多,问题就来了,为什么不知道杀人犯法的杀手被判刑大家可以接受,但不知道自己卖的鹦鹉是保护动物的人被判了刑大家却不能接受呢?也许你想说,杀人毕竟是重罪,而贩卖保护动物不同,但我上面仅仅是举了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同样,我们可以将故事中的杀手换成其它比较轻的犯罪行为也是同理的,比如,如果一个贩卖大熊猫的人真的不知道这是违法的行为而被判无罪,你能接受吗?显然不能!所以,归根结底,人们之所以对不同的“不知者无罪”行为持以不同态度的关键点是,这种罪行是否被大众所熟知和接受!这才是此类案件一直饱受争议的核心!所以说,问题并不是出在了法律上,而是普法上!法律的出发点都是好的,但前提是这项法律能被大部分人所熟知和认可,否则的话,法律不仅形同虚设而且还有可能适得其反!
通过这些年来,不断被报道出的这些类似的案件,我深刻的感受到,立法和普法的等同重要性,前者相当于在生产盾牌,而后者才是真正的把生产出的盾牌发到每个人的手中,两者缺一都失去了整个过程的意义!我认为,针对那些普及度不高,尤其是与民间“常识”不符但又会入刑的法律法规,在执行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循序渐进的理念,立法也应该更加灵活,比如在颁布之初就应该规划好,在最初的某段时间,或对最初一定数量情节较轻的涉案人,应该是怎样的一个执行力度,过了某个阶段,之前的处罚方式自动作废而转入下一处罚规定,由宽到严,同时,在这段时间内,国家相关部门一定要制定好相关的宣传方案,并调查好该项法规在民间的普及力度,尤其是对最初的典型案例,一定要督促好媒体做好相应力度的报道,最好在民间形成一定热度,就算不做到耳熟能详也能让大部分人心里有个概念,不至于哪一天莫名其妙的就会身陷囹圄,试想,经历了这些案件广为流传的报道,如果现在还有哪个人因为贩卖冷门保护动物或仿真枪而被抓,就不会还有那么多人像以前那样为当事人鸣不平和喊冤了,因为这类事件的相关法规的普及程度已经达到某种程度了,就算还有一些人不知情,但只要大部分人都能略知一二,心里能接受,那到时候也只能怪他自己不懂法了。但这种普法的效果,不应该以最初的被抓的那些人“身先士卒”为代价,正如我上面的建议所言,如果对最初的这些情节不严重的例案从轻判罚,例如只罚款或拘留而不入刑等,但同时,要政府出面,借此机会让主流媒体加以宣传报道,甚至可以玩玩标题党以吸引更多人的关注,但在文章中要加以说明,现阶段之所以从轻处罚是因为考虑到该项法规普及度不高且涉案情节较轻事出有因、人性化考虑等因素,但在以后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和入刑等,使人们在感受到法律的人性和亲和的同时,增强法律意识和普法的效果,才能真正逐渐的发挥出法律应有的作用!
当然,这一切的一切都需要国家以及政府在很多方面宏观的把控,既要及时的了解人民的所思所想,也要杜绝因此而有可能带来的漏洞。要真正的做到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是很难的,路途任重而道远,但我仍然相信和希望明天会更好!
【怎样看待出售2只鹦鹉被判5年的类似案件制定这样的法律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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