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别样的春天
近日北京市卫健委网站公布的《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十六条的“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 。 ”和第五十四条的“诋毁、污蔑中医药 , 寻衅滋事 , 扰乱公共秩序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的文字引起反响 , 公众提了很多意见 , 表明公众积极参与意见的征求 , 相信对该《条例》的完善大有裨益 。公众中有一般公众和法律界人士 , 意见中有关于法律语言逻辑的 , 有关于认定“诋毁、污蔑”分寸把握的 , 有关于执行操作难度的 , 有关于和上行法律条文相比是否重复、越位的 , 这些意见除了态度严谨认真 , 水平也很高 。我对此也想提两条意见 , 一是第三十六条的“任何”两个字 , 这两个字太过宽泛 , 比如“腹诽”、“侧目”算不算“诋毁、污蔑” , 如算 , 怎么取证认定?第五十四条的“诋毁、污蔑中医药”和“寻衅滋事 , 扰乱公共秩序”是并列关系还是因果条件关系?如是并列关系 , 就牵涉到“诋毁、污蔑”的取证认定难度 , 如是因果条件关系 , 就是因为“诋毁、污蔑”实在取证认定太难 , 干脆冠以“寻衅滋事 , 扰乱公共秩序”这个大帽子、大筐子予以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意见中也有认为该《条例(草案)》体现出权力的傲慢和任性的 , 傲慢和任性的对象自然是人 , 如果该《条例(草案)》通过 , 会有很多人因此而受到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该《条例(草案)》傲慢和任性的对象不仅是人 , 在既无制度、法律外部制约 , 又无法治观念、良知内部制约的情况下 , 它傲慢和任性的对象也包括了权力和法律 , 一种权力否定另一种权力 , 一种法律否定另一种法律 。其实该《条例(草案)》之所以傲慢和任性 , 也是政治正确的结果 , 一旦中医药上升到政治正确 , 那傲慢和任性的该《条例(草案)》自然也就会出现 。看来中医药的春天到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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