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四川遭碾钙华滩恐难恢复,破坏者被罚一周公益行动( 二 )


虽然涉事的当事人已公开道歉 , 并开展滩地植被恢复相关工作 , 但面对这样的惩罚措施 , 网友直呼处罚仿佛“挠痒痒” , 相比江西巨蟒峰对于破坏自然景观的严厉追惩显得太过轻了 , 难以起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
下面我们来回顾一下江西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 。
2017年4月15日 , 在江西省三清山景区 , 张永明等3人为了攀爬巨蟒峰 , 用电钻在岩体上打孔 , 给景点造成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 ,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 2019年12月该案一审宣判后 , 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 5月18日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上诉一案 , 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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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张永明有期徒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毛伟明有期徒刑六个月 , 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鹭免予刑事处罚 。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 , 被告三人需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 , 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并赔偿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的专家费15万元 。 一审宣判后 , 张永明不服一审刑事判决 , 提出上诉;张永明、张鹭不服一审民事判决 , 提出上诉 。
江西高院经过审理认为 ,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 。 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的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应依法惩处 。 一审法院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 。 张永明及其辩护人请求改判无罪等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 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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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经过审理认为 , 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对三被告人的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裁定驳回被告人张永明的上诉 , 维持原判 。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法律、社会、经济因素 , 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万元并无不当 。 张永明、张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2017年4月15日 , 在江西省三清山景区 , 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为了攀爬巨蟒峰 , 用电钻在岩体上打孔 , 将26枚膨胀螺栓钉打入孔内 , 给景点造成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 。
这三人擅自攀爬的是垂直高度128米的巨蟒峰 , 是三清山景区的标志性景点 。 巨蟒峰是由风化和重力崩解作用形成的巨型花岗岩石柱 , 禁止任何人攀爬 。 然而这三名游客为了航拍视频 , 于2017年4月15日清晨 , 利用电钻、岩钉、铁锤、挂片等工具对巨蟒峰进行攀爬 。
景区工作人员发现并对其进行劝阻 , 这三人并不理会 , 随后工作人员报警 , 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人员赶来才制止了三人擅自攀登的行为 , 但三人攀登行为已对巨蟒峰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 。
张永明等3人故意损毁名胜古迹 , 造成了不可修复的后果 , 破坏了珍贵自然资源 , 将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双重责任 。
无论是自然景观还是名胜古迹都是我们人类的自然文化遗产 , 有关在名胜古迹上刻字涂鸦、损毁自然景观的行为时常出现在新闻媒体报道中 。 保护自然景观和名胜古迹 , 我们不能仅仅呼吁提高游客的文明素养 , 也不能仅限于发生了损毁之后依托法律的惩处 , 因为这样对于已经损毁的景观和古迹已是于事无补 。 我们还要依托现代监测监管手段 , 在事前就能有效监管和规范人类活动 , 以免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 。
可喜的是 , 采访人员日前从生态环境部获悉 , 生态环境部日前已启用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监管系统 , 自2016年起 , 生态环境部组织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 利用高分辨率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对全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人类活动进行定期监测 , 以便增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监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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