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十余年股权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江苏牧羊集团称将申诉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十余年股权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 , 江苏牧羊集团称将申诉
今日(6月1日) , 备受关注的江苏牧羊集团十余年股权之争二审宣判 , ***采访人员从当事人许荣华处获悉 ,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 要求牧羊集团归还其转让的股权 。 牧羊集团表示对判决不服 , 将继续申诉维权 。
新京报|十余年股权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江苏牧羊集团称将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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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6日 , 牧羊集团案二审庭审现场 。 直播截图
国企改制后股权转让纠纷长达十余年
牧羊集团创立于1967年 , 主营饲料机械粉碎技术 。 ***此前报道 , 2002年牧羊集团改制后 , 国有企业股份流转给五位业务骨干 , 许荣华与范天铭、李敏悦、徐有辉、徐斌成为五大股东 , 五人因改制被捏合在一起做事 , 理念不合、矛盾不断 , 股权问题纠纷长达十年 , 改制后遗症下 , 五位股东之间股权之争依然在持续 。
2017年12月28日 , 最高法宣布对三起涉产权案件进行再审 , 其中一起案件是原审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一案 ,另两起分别是顾雏军案、张文中案 。 目前李美兰案暂无结果 。
2018年8月31日 , “李美兰案”的关联案件——许荣华诉牧羊集团陈家荣、第三人范天铭案一审胜诉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返还许荣华股权 。 牧羊集团提起上诉 。
许荣华是牧羊集团原股东之一 , 2002年牧羊集团改制后 , 国有企业股份流转给五位业务骨干 , 许荣华与范天铭、李敏悦、徐有辉、徐斌成为五大股东 , 陈家荣则是公司工会主席 。 五人因改制被捏合在一起做事 , 理念不合、矛盾不断 。
2008年5月 , 许荣华创办的扬州福尔喜果蔬汁机械有限公司被牧羊集团两位董事举报商标侵权 。 经扬州市工商局调查后 , 认为侵犯商标权涉案金额较大 , 移送至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 。 2008年9月10日 , 许荣华被捕 , 当年10月16日 , 他在看守所签下股权转让协议 , 以2400万价格将股权转让给牧羊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 , 之后陈家荣又将股权卖给范天铭 。
法院一审认为 , 该协议系许荣华受胁迫所签订 。 牧羊集团表示 , 股权转让过程中没有对许荣华进行胁迫 。 双方围绕股权问题纠纷长达十年 , 改制后遗症下 , 五位股东之间矛盾不断 , 股权之争依然在持续 , 而牧羊集团则上市无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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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二审判决书 。 受访者供图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为胁迫成二审焦点
2018年12月6日 , 牧羊集团陈家荣、范天铭与许荣华股权纠纷案二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
二审庭审时 , 许荣华的代理律师称 , 2010年1月31日 , 扬州仲裁委向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原检察长王亚民进行调查时所做的笔录 , 是证明许荣华被“胁迫”最直接的证据 。 在二审庭审中 , 王亚民并未出庭作证 。
范天铭的代理律师刘长认为 , 一审判决认定“范天铭、李敏悦欲借助公权力对许荣华不当追责” , 且被上诉人许荣华也称本案系“公权力”胁迫 , 并明确“王亚民”系胁迫人之一 。 但一审判决在王亚民、李敏悦并非案件当事人的情况下 , 认定王亚民、李敏悦对许荣华实施了胁迫 , 剥夺了王亚民、李敏悦进行抗辩的权利 。 刘长表示 , 只有追加王亚民、李敏悦为案件当事人 , 才能查明案件事实并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
此外 , 范天铭一方的代理律师认为 , 如果是涉嫌公权力的胁迫 , 则应细致厘清胁迫主体的责任 , 如果是刑事胁迫 , 则在一审就应停止审理 。
对此 , 许荣华的代理律师王涌回应称 , 关于胁迫的主体在一审时已认定清楚 , 即李敏悦、范天铭、王亚民以及“黑幕中的其他人” 。 实施的胁迫行为为诬告、陷害并制造恐惧 。 且许荣华受到的胁迫是长期、全方位的 , 不仅有民事诉讼也有刑事风险 , 并来自检察院、区政府等各个方面 。
王涌认为 , 根据调查笔录 , 王亚民明知许荣华无罪 , 还要坚持调解;明知许荣华要被释放 , 还作出签字决定;明知股价却要求许荣华低价转让 , 其本质是胁迫 。 胁迫的后果也体现在许荣华给范天铭、李敏悦写的求饶信 , 信中提及“我是戴着手铐给你们写信的 , 请求你们给我宽松的空间” 。
二审维持原判 , 牧羊集团称将申诉
今日(6月1日)上午 , 许荣华拿到了江苏高院的二审判决书 。 判决书显示 , 江苏高院终审认为 , 本案系发生于民营企业家之间的纷争 。 牧羊集团认为许荣华有违反公司股东会决议的行为曾诉至法院 , 这本是依法解决纠纷的正途 。
但其后范天铭、李敏悦不当利用公权力 , 在对方失去人身自由后 , 迫使许荣华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股权转让协议 。 这种做法不仅突破法律底线 , 也造成双方十余年的讼累 , 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 , 影响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
虽然双方在庭审中明确拒绝法院调解 , 但法院仍希望双方理性妥善地处理后续纷争 。 本案一审法院所作判决 , 认定事实清楚 , “尽管对范天铭与陈家荣恶意串通的事实未予认定有所失当 , 但判决结果正确 , 应予维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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