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借问民法典,离婚自由有多远?( 二 )


收集家暴证据

向法院起诉离婚、

争取一次判离
而绝非:
希望对方同意离婚

向民政局递交申请

变本加厉的家暴
冷静期|借问民法典,离婚自由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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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 , 对于受害者而言 , 去民政局离婚除了曲线救国外毫无意义:既然对方明摆着不会同意离婚 , 哪个受害者会傻到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趋利避害的驱使下 , 遭遇了恶性事件的受害人会选择破釜沉舟直接起诉 。
所以 , 离婚冷静期仅对协议离婚发力 , 而对于家暴这类恶性事件 , 冷静期却是鞭长莫及 , 因为受害人从来都是走诉讼离婚这条路 , 无论是根据现行的婚姻法(32条)、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79条) ,家暴都是直接判离的法定事由 。
诉讼中不存在冷静期 , 只有对家暴的认定与否 。 虽然并非所有声称家暴的最后都能被认定为家暴 , 但冷静期并不会使这一情况变得更好或更糟 。
因为冷静期和家庭暴力本就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一个是协议离婚的后悔药 , 一个是诉讼离婚的奈何桥 , 明明井水不犯河水 ,「冷静期助攻了家庭暴力」又从何谈起?
即便没有冷静期 , 民政局也不会成为受害者的庇护所;即使有了冷静期 , 三十天也不会成为家暴者的保护伞 。
冷静期只是让那些冲动的选择变得更理性 , 却不会让那些挥舞的拳头变得更嚣张 。
第一次判不离后分居一年可判离
一拖再拖 or 及时止损?
民法典后 , 想离婚又多了一条新途径:第一次起诉后分居满一年 。
本是一道福音 , 不想也引来了一番误读:
原本第一次起诉后六个月再起诉就可以判离的
现在怎么增长到了一年?
我想负责任的告诉你:从来没有哪一条规定过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后 , 六个月再起诉就一定判离 。
在夫妻双方均不愿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情况下 , 即便到了第三次第四次都不会判离 , 而另一些情况下 , 如法院通过事实调查 , 认为双方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严重程度 , 也并不因是第几次起诉而增大判离的概率 。
冷静期|借问民法典,离婚自由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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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前提下 , 我们再来看看民法典:
第一次判不离后分居满一年的
第二次起诉应该判离
什么意思呢——我已经起诉过一次了 , 法院没给判离 , 但之后我们又分居长达一年了 , 意味着这一年来感情并无改善 , 继续拖延只会彼此消耗 。 这一规定 , 并非增大了判离的难度 , 而恰恰是缩短了判不离的周期 。
从前的婚姻法规定分居满两年可以判离 , 也就是假如第一次起诉时刚刚开始分居 , 那么下一次起诉至少要等到两年后(不包括家暴等恶性事件)才有可能判离;而如今 , 不管第一次起诉时有没有开始分居 , 只要嗣后分居满一年就可以判离 , 实则是将 「两年期」缩短为 「一年期」 。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它其实是实现了从传统婚姻「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到现代婚姻「挥别错的才能与对的相逢」的理念进化 。
在从前的离婚诉讼中 , 一些当事人深谙「六个月」之道 , 为了尽快离婚不惜起诉后马上撤诉 , 以争取尽早走完程序再次起诉 , 为之后的每一次起诉摁下快进键 。
「半年半年又半年」的无休无止让多少离婚心切的当事人尝尽黄连苦 , 「分居两年」的金规铁律又让多少貌合神离的夫妻望断天涯路 , 而如今「分居一年」的规定则为那些心如磐石的起诉者开辟了一片后花园 。
毕竟 , 法院作为民政局的「兜底部门」 , 走上法庭对簿公堂者大多义无反顾 。 这就是为什么 , 柔性的「冷静期」止于协议离婚 , 而刚性的「分居期」设置于诉讼离婚 。
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 , 他们不需要冷静;对于分居一年者而言 , 他们已经足够冷静了;对于吸毒复吸者而言 , 他们冷静的令人害怕 , 「离婚冷静期」和「分居一年期」是民法典中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一对双生花——
如果说前者是让感情尚未破裂的重归于好 , 那么后者则是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及时止损 。
结语
在 「离婚自由」这个词发酵网络的同时 , 与其跟风讨伐 , 不如静心思考 。
自由这个词 , 从来不是诗人笔下的脱缰野马 , 它写在辞典中有多飘逸 , 放在现实里就有多厚重 。
萨特说 , 自由即选择 , 选择即责任 。
卢梭说 , 人生而自由 , 却无往不在枷锁中 。
康德说 , 自由意味着责任 , 这就是为何人们都畏惧它的缘故 。
婚姻自由 , 不是 「想结就结想离就离」 , 而是谁选择谁负责 , 谁行为谁买单 ,谁种下因谁收获果 , 谁享受权利谁承担义务 。
让冲动的离婚冷静 , 让冷静的离婚止损 , 让感情尚未破裂的重归于好 , 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好合好散 , 这或许是民法典在「婚姻自由」这片土壤上开出的花朵 。

来源: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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