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利|国家税务总局: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今年所得税( 二 )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 , 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 , 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 其中 , 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 ,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 , 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 , 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 , 可申请退还 , 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
特此公告 。
【微利|国家税务总局: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今年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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