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普法|过失致人死亡 自首赔偿获轻判
【灵寿普法|过失致人死亡 自首赔偿获轻判】导读:过失致人死亡罪 , 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 这里的过失 , 既包括因为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包括行为人已经预见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认为自己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 那么 , 过失致人死亡应当如何处理 , 其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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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5年6月5日14时许 , 在某采沙场内 , 张某开铲车与王某一起搬运挖沙兜 。 倒车过程中 , 因张某未仔细观察周围情况 , 致使铲车右前轮将在旁边往回行走的王某碾轧 。 张某察觉不对劲立即下车查看 , 发现王某被碾之后立即拨打110和120电话 , 但王某等不及救护车到来 , 当场死亡 。 经法医鉴定 , 王某系胸腹部受到外界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其创伤性休克死亡 。 6月12日 , 张某与王某近亲属取得联系 , 诚恳向对方道歉、积极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 , 并以330000元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 取得王某近亲属的谅解 。 【案件处理】
当地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 , 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 , 缓刑2年 , 赔偿被害方损失330000元人民币 。 【小编评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 , 是指过失行为致人死亡的行为 。 这里的过失 , 既包括因为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包括行为人已经预见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认为自己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 本案中 , 张某在开铲车时没有仔细观察周围的情况 , 系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也就是说 , 张某依法应当依该条法律判处刑罚 。 但是考虑到案发后 , 张某主动拨打110和120电话 , 在现场抢救王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且积极联系被害人家属、诚恳道歉、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 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因此 ,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张某做出了上述判决 。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来源: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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