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生机,在于容忍个人自由的合理挑战

民主和自由 , 是一种相当复杂的关系 。所谓民主 , 在本文不仅是指民主的体制 , 也包括民主的生活方式 , 是一种广义的概念 。 所谓自由 , 指的是个人自由 。 就是指个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 , 也包含个人的社会文化和政治参与自由和权利 。如果将民主视为工具价值 , 个人自由是它的目的价值 。 如果将民主视为一种生活方式 , 个人自由则是它的基础和来源 。本文将展开讨论三个问题:1、作为一种工具价值 , 对于民主需要作适当的防范 , 预防它越界从而妨碍个人自由 。2、作为民主的基础和来源 , 对于个人自由 , 一方面要强调自律性、以免破坏民主的规则和权威——从保障全体的个人自由而言 , 民主是一种共同价值 。同时 , 3、在另一方面 , 民主的生命 , 却在于容忍个人自由不断地挑战自身 , 并重塑民主的内容和规则 。 一要谈民主的过界 , 先要明确一下民主的边界 。 民主的边界 , 就是公众利益的篱笆 。 对篱笆内也常常称之为公域 , 民主实质上就是专门处置公众利益的一套制度或规则 。 民主的权力就是民众赋予公权机构执行规则的公共职权和能力 , 俗称为公权力 。所谓公众利益 , 就是对全体人的权利和自由之集合的最大公约 。 实践中 , 民主的边界通常达不到个人自由的边界 。 因为 , 一旦超越自身的边界 , 就有侵犯个人自由的危险 。 在民主与个人自由之间 , 有必要存在一个模糊的中间地带 , 以便个人自由正当合理的拓展自身空间 。这个原理 , 就是“公权力不得逾越法律允许 , 个人自由止于法律禁止 。 ”的由来 。 前者体现法律对公权力的明确规范 , 后者体现为法律对个人的消极自由权作出保障的同时 , 对于个人的积极自由权也进行一定程度的默许和限制 。在公众生活中 , 公共道德的角色 , 相当于一种柔性公共权力 , 它是一种对个人比较宽松的约束 。 而通常所谓的伦理道德 , 以及社会舆论 , 则是出自于不同人群的不同看法 , 其互相之间分歧巨大 , 不能作为正式的公共道德准则 。细究之下 , 所谓公众利益 , 实质上体现了宗教、信仰、伦理、习俗 , 以及各种人群的价值观的诉求 。鉴于 , 不同的立场和标准必然产生不同的要求 。 然而 , 民主的自洽性必须命令它自身具备严格的自律性 , 否则 , 权威性就无法建立 。 这种自律性的操作 , 就是其规则对象只取公众利益或者说对所有人的权利和自由之集合的最大公约 。 如此 , 显然就无法满足所有人群的利益需求 。 更不能作出倾向于满足部分人群的价值要求的姿态 , 一旦产生倾向性 , 业已形成某种程度的专制特征 。 即便这种倾向对象是多数人 , 也会造成多数人暴政 。综上所述 , 民主的过界 , 粗略地说指的是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 精准地说就是民主的价值取向发生了不当的倾向 。民主妨碍个人自由的例子有很多 。 本文特别指出 , 它不仅体现在对公共权力的滥用 , 也表现为公众伦理和公众舆论对个人行为的苛刻 。防范民主过界 , 除了对民主的体制进行合理设计以进行预防 , 更在于鼓励个人自由——要让每一个人充分地参与社会活动 。 一方面为了体现个人的价值 , 它是民主的内容的基础和源泉 , 更是文明发展进步的创新力的唯一来源 。 一方面 , 积极声张个人自由和权利 , 是为民主制度正常运作的前提 。 从这个意义上看 , 民主绝非仅限于体制和公权行为的活动 。 二所谓个人自由的自律性 , 指的是个人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 必须恪守个人自由的维度 , 以及干涉他人行为必须奉行的原则 。个人自由的维度是:以别人的自由为边界 。 其中隐含:自由是平等的 。干涉他人行为必须奉行的原则:凡是个人行为 , 只要不涉及公众利益 , 就不当受到干涉 。 他人如果进行干涉 , 必须是出于公众利益受到了损害 , 或者存在潜在损害 。推论:个人的行为准则或生活习俗存在差异 , 只要没有侵犯他人 , 当互相保有尊重 。譬如 , 印度教徒不食牛肉 。 那么 , 在别人尊重这种习俗、不得强迫印度教徒食牛肉的同时 , 印度教徒也要尊重别人食牛肉的习俗、不得强迫别人不食牛肉 。此时 , 民主的姿态应当是保持中立 , 除非上述状态遭到破坏 , 不得介入和干预 。关于个人自由的极限 。 既然公众利益 , 指的是全部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最大公约 。 可见 , 个人自由的极限 , 通常也就是指公众利益的篱笆 , 也就是民主的边界 。 三然而 , 鉴于个人自由是公众利益的来源 。 一方面 , 要重视个人社会参与自由的价值 。 一方面 , 要承认个人自由和公众利益 , 并非一成不变的关系 。推论就是:民主无论是作为一种体制 , 还是一种生活方式 , 必须不停地接受个人自由的合理挑战 。 在挑战中 , 民主对自身进行改进 , 适应正当合理的新要求 , 文明就是如此前行 。本文所进行的探讨 , 就是为了特别指出:事实上 , 民主的生命 , 在于个人自由对既有公众利益的挑战 , 也就是对民主的挑战 。以文明发展的眼光看 , 在任何时代 , 所谓公众利益及其规范 , 都存在着时代的局限性 。 这种时代的局限性 , 之所以被打破 , 无非是作为公众利益及其规范的来源——个人自由在不断的拓展 。 个人自由总是在不断地打破规范 , 推动着规范进行修改 。 换句话说 , 就是自由在改变对公众利益的定义 。例如 , 如果在中世纪的欧洲 , 同性恋者不免受到火刑的考验 , 结果可想而知 。 在阿拉伯半岛 , 结局也差不多 , 无非是火焰变成石块 , 或者绞索 。其时 , 同性恋作为一种行为 , 是受到广泛抵制的 。 对于公众利益而言 , 该行为不属于个人自由 。即便是在民主体制下 , 同性恋行为也是经历从不为规则承认 , 到有限的默认 , 到立法保障的一系列过程 。在当代 , 特别是在欧美国家 , 对同性恋行为即便依旧存在着强大的抵制和排斥 , 但是 , 同性恋者的境况已经大为改善 。 甚至 , 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问题 , 已经获得了很大突破 ,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成功地获得立法加以保障 。在立法和反立法的斗争中 , 分歧和焦点主要集中在“同性婚姻合法化 , 是否损害传统的异性婚恋观”等等 , 类似的问题上 。 反方的主力是传统保守势力 , 他们注重家庭伦理观念 。 其出发点和忧虑之处并非毫无道理 , 不能简单的视为反同和恐同 。如果说争取同性婚姻合法化 , 在社会极大的宽容和理解下 , 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 更加令人担忧的是 , 既然同性性取向能够合法化 , 那么LGBTQ是否也应该全部合法化?所谓LGBTQ , 指的是女同性恋者(Lesbians)、男同性恋者(Gays)、双性恋者(Bisexuals)与跨性别者(Transgender) 。 “Q” , 代表酷儿(Queer)和/或对其性别认同感到疑惑的人(Questioning) 。既然同性婚姻合法 , 双性恋怎么办?三人组合式家庭难道也合法化么?似乎有些难以想象 。再说那个“T”和“Q” 。 如果 , “T”和“Q”人群合法化 , 且受到法律的保障 , 意味着什么?意味着 , 生理特征是男性 , 而心理特征自认为是女性的人 , 可以合法使用女厕 , 他人不得干涉 。那么 , 公众自然就产生一种极大的恐慌:是否方便了坏男性以此作藉口 , 进入女厕对女性施加性侵?潜在损害似乎已经出现了 , LGBTQ全部合法化必定受到猛烈的阻击 。这个例子 , 并不是最好的举例 , 然而是比较经典的 。 在这个例子中 , 旧有的公众利益观念被打破了 , 新的观念还在争论中 , 结果未知 。以这个例子说明:无论是“公众利益”还是“个人自由” , 其内涵都不是一成不变的 。文明就是在不断地争论中前行 , “公众利益”和“个人自由”的战争 , 是永恒的主题 。而作为维护“公众利益”的制度和规则的民主 , 必须不停地接受个人自由的合理挑战 。 一旦这种挑战被禁止 , 民主就死亡了 , 文明就开始倒退 。 结语民主实现自由 , 其中民主作为一种工具价值的意义 , 本文不再加以讨论 , 因为这个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近似于作为公理的一种存在 。本文讨论的方式 , 可能使得很多人不适应 , 主要在于对“民主”和公权力的关系 。 在本文 , “民主”和公权力 , 就是单纯的体用关系 。 笔者试图将“民主”和权力的关系 , 回溯到概念的原始状态 , 不但要揭示“民主”的真实内涵 , 也指出它在体制进化历史中的真实角色 。 完全理解这一点 , 就会自然而然的理解专制和民主的联系和分野 , 或许有助于实践 。关于第2点和第3点 , 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 , 然而正是在这种表面的矛盾中 , 蕴藏着从平衡到被打破、再平衡的文明发展历程 。特别是第3点 , 对它展开讨论的文字并不多见 , 笔者以浅陋的见识做一点探索和揭示 。感谢阅读!民主的生机,在于容忍个人自由的合理挑战。漫步江畔/猫眼看人2016-12-07 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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