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养女“白养”了吗?( 三 )
一起再平常不过的收养纠纷案件 , 随着两审法院法槌的落下 , 已尘埃落定了 。该案的判决一经公布 , 就获得了广大网民的点赞 , 将该判决称之为“有温度的判决” 。收养不合法 , 生父母要求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 , 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 法院的判决到底错不错?收养不合法而获得司法肯定 , 又为何获得广大网民的点赞?
对此 ,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 , 按照92年收养法的规定 , 收养人应当具备“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条件 , 而且还要签订书面协议;按照99年收养法的规定 , 收养人应当具备“年满三十周岁”的条件 , 而且还要到民政部门登记 。本案中 , 郭文清是1998年9月被收养的 , 郭德龙、彭玉颖当时只有28岁 , 又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 也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 收养行为发生92年收养法实施期间 , 延续到99收养法实施期间 , 无论适用哪个法律 , 郭德龙、彭玉颖都不具备收养条件 , 按照法律的规定 , 收养行为似乎应当认定为无效 。
据办案法官介绍 , 两级法院作出了让大多数人感到意外的判决 , 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
第一 , 关于事实的认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谁主张谁举证 。对于举证不能的 , 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 , 朱志新夫妇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他们与郭文清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 从而再请求确认郭德龙、彭玉颖与郭文清之间收养关系不成立 。虽然从诉前事情发展的经过来看 , 似乎可以推断出朱志新夫妇与郭文清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 但是 , 当双方发生矛盾继而诉至法庭后 , 郭德龙夫妇对朱志新夫妇所陈述的事实一概予以否认 , 而法院以及承办案件的法官并非是当事人 , 对事情真相并不清楚 , 只能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来查明 。对于郭文清是否是朱志新夫妇亲生的 , 亲子鉴定虽然是最简单、最有力的证明方式 , 但因郭文清已经成年 , 其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 亲子鉴定又不能强制进行 , 且朱志新夫妇也没有向法庭提出能够证明他们与郭文清存有亲子关系的其他必要证据 , 不具备可以推定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形 。综上 , 朱志新夫妇未能举证证明他们与郭文清存有亲子关系 , 该请求自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
第二 , 关于法律的适用 。即使朱志新夫妇与郭文清存有亲子关系 , 郭德龙夫妇收养郭文清时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 , 郭德龙夫妇收养郭文清19年 , 就该白养吗?对此 , 两级法院的回答依然是否定的 。这是因为 , 法律规范的制定 , 是就通常的、普遍的行为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制 , 以达到维护相应社会秩序的目的 。然而 , 通常的、普遍的行为之外还有特殊的、例外的情况存在 , 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 , 总会存在一定缺陷、不足 。当用一条法律规范去考量一个行为时 , 如果得出的结果明显违背了公平正义 , 与诚信原则发生巨大的冲突 , 也与人性、亲情、民意相违背 , 那么 , 就不能拘泥于法律的规定 , 而应当根据立法的本意、法律的原理、司法裁判的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适用 , 以求司法判决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郭德龙、彭玉颖收养郭文清时虽然不符合收养的规定 , 但郭德龙、彭玉颖收养郭文清已有19年 , 与郭文清建立起了浓于血缘的亲情 , 郭文清也明确表示不愿意改变现有的状况 , 在这样的情况下 , 两级法院为维护稳定的社会和家庭关系 , 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 不拘泥于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尊重人性、尊重亲情、尊重民意 , 所作的判决必然会获得人们的点赞 。
该案的判决公布后 , 立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好评 , 广大网民纷纷点赞 , 将该判决称作“有温度的判决” , 该案同时入选2017年度全国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在对该案入选后所作点评时指出:生父母向养父母索要孩子案的判决 , 被人称作“有温度的判决” , 这个判决的关键点 , 在于不局限于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从实际出发 , 确认事实收养发生亲属法律行为后果的法律效力 。实事求是地说 , 我国收养法第6条关于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条件的规定和第15条关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的规定 , 是在严苛的计划生育政策指导下制定的法律规范 , 不仅收养条件苛刻 , 且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 。这样的规定 , 没有考虑现实生活的复杂性 , 用生硬的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 。法官在法律适用中 , 当法律明文规定出现缺陷时 , 一是可以参考英国法的衡平法规则 , 二是可以参考大陆法诚信原则的弹性条款 , 作出变通性的裁判 。我国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规定了诚信原则 , 一方面要求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诚实守信不欺诈 , 另一方面就是给法官依诚信原则在必要时作出变通裁判的空间 。审理本案的法官在判决中体现了这样的精神 。这是尊重人性、尊重亲情、尊重依据事实法律行为发生的亲属关系的有价值的判决 , 它不仅维护了事实发生的亲子关系 , 更给各级法院的法官提供了一个正确适用法律的方法 , 因而特别值得称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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